河南洛阳,一摊主在路边卖快餐时,发现不远处一流浪汉正在翻垃圾桶找食物,摊主不忍,

重瓦下庆 2025-05-18 12:32:51

河南洛阳,一摊主在路边卖快餐时,发现不远处一流浪汉正在翻垃圾桶找食物,摊主不忍,随即盛了一碗饭给了对方,之后,摊主又多次遇到这名流浪汉并给予食物,最终,摊主还是决定放手不再帮助对方。

据悉,刘先生和妻子在路边卖快餐,有一天偶然碰到附近一名流浪汉正在翻找垃圾桶找食物,夫妻两人看到对方可怜,于是就打了一碗饭给了对方,想着这碗饭也不值什么钱,就当做好事了。

之后,这名男子也经常来讨饭,刘先生也都是打给对方,不过,流浪汉挑选的时间也很巧,都是在刘先生忙的时候,所以,刘先生告诫对方,以后来的时候,一定要趁着自己不忙的时候在过来。

可是,这名流浪汉似乎是听不懂意,依然选择在刘先生最忙的时候来要饭,本身自己摆摊也是为了养家糊口,混口饭吃而已,可是帮你,但是你不能影响我做生意。

刘先生觉得,也许我们本就不应该介入别人的命,不然就要背负他的因果,还是顺其自然比较好,在给流浪汉打完这次饭后,刘先生表示不会再帮他了。

事发后,有人说,做有些好事其实就是感动自己而已,我们这之前有个老板做了一个爱心早餐,给环卫工人免费做吃的,结果不知道谁传出去说是有补贴可以拿,最后这些人竟然来闹事。

还有人说,我也听说过给环卫工人送早餐的,结果他们都拖家带口来拿,而且没领到的要求折成钱给他们,你说谁还能干下去。

其实,刘先生给流浪汉送饭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更倾向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刘先生最初给流浪汉送饭,是出于善良的道德情感,并没有想要与流浪汉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当刘先生觉得对方打扰到自己正常做生意的时候,刘先生决定不再帮助流浪汉,从法律层面讲,他有权利这样做。

因为在好意施惠关系中,施惠人并没有法律上必须持续施惠的义务。刘先生前期的帮助行为是基于个人的善良意愿,而当这种帮助对他自身的正常经营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时,他有权停止施惠行为,这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如果流浪汉因为食用了刘先生提供的饭菜而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刘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这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刘先生提供的饭菜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那么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饭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流浪汉身体受损,刘先生则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刘先生明知饭菜有问题还提供给流浪汉,那就是故意过错;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饭菜的质量问题,属于过失过错,在这两种情况下,刘先生都可能要为流浪汉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刘先生的善意之举令人动容,不过,作为被帮扶者,更应该懂得感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686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