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1月14日,一男子体检时查出右肺结节,他担心会引发肺癌,所以买了一份重疾险。3年后,男子的肺结节发生病变,引发了肺癌,可等他去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称男子在投保前出现的肺结节就是“首次病发”,而男子却没有明确告知,这不符合出险的情形。男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2020年1月14日,南京的冬风冷得刺骨,42岁的工厂工人张建军(化名)捏着体检报告,在鼓楼医院走廊的长椅上坐了整整三个小时。 报告上"右肺下叶磨玻璃结节,建议三个月后复查"的结论,像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他想起上个月刚送走因肺癌去世的姑父,那个曾经能扛起200斤麻袋的汉子,最后瘦得只剩一把骨头。 当晚,张建军和妻子在小区便利店的灯光下反复商量。 "要不买份保险?"妻子的提议让他眼前一亮。 第二天,经工友介绍,他们见到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明,在珠江路的咖啡馆里,李明翻开彩色宣传册:"这款重疾险保120种疾病,肺癌属于必赔项目,年缴保费9800元,连续缴满两年就生效。" 张建军指着条款问:"我体检有结节,这个算既往症吗?" 李明摆摆手:"只要现在没确诊癌症,投保后过了等待期就算数。" 2020年3月,张建军在电子投保单上勾选了"健康告知"中的"否",系统自动生成保单。 此后三年,他按时缴纳保费,每次体检都盯着CT片祈祷结节别变大。 2023年2月,当医生指着新片上的"右肺下叶恶性肿瘤"时,他反而松了口气——该来的终究来了。 理赔申请提交后的第15天,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让他如坠冰窟:"投保前已存在肺结节,属于未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风险,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 张建军翻出当年的聊天记录,李明那句"结节不算病"的承诺在手机屏幕上格外刺眼,更令他愤怒的是,保险公司调取的体检记录显示,2019年的体检报告就已有肺结节记载,但当时的他根本没注意到这个细节。 2023年6月,玄武区法院的庭审现场,保险公司代理人出示了投保单的电子签名记录:"投保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健康告知内容。" 张建军的代理律师则呈上关键证据: 2020年3月与李明的通话录音,其中明确提到"结节不影响投保"。更重要的是,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为2020年3月15日,至保险公司2023年4月提出解除合同时,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 主审法官注意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中,"健康告知"部分虽用加粗字体提示,但未对"肺结节"是否属于告知范围作出具体说明。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而在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就"肺结节"进行单独询问,仅设置了"是否患有肺部疾病"的笼统选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合同自2020年3月生效,至2023年2月出险时已满两年零十一个月,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也丧失了解除权。 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防止保险人滥用解除权。 保险公司主张的"肺结节属于投保前疾病",需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具体情形进行询问,但从投保流程看,健康告知仅设置"是否患有肺部疾病"的概括性问题,未明确将"肺结节"列为告知事项。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具体询问为限,若保险人未主动询问,投保人无需披露。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明确将"肺结节"定义为既往症,而医学上肺结节(尤其是磨玻璃结节)多数为良性病变,需结合临床诊断才能确定性质。 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不适用本案情形。 2024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张女士肺癌理赔案",与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张女士投保前查出肺部磨玻璃结节,两年后确诊肺癌遭拒赔。法院认为,单纯的肺结节不构成医学上的疾病,保险公司未就结节性质进行明确询问,且合同已过不可抗辩期,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 两案共同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辩条款的严格适用,以及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强化要求。 2023年9月,南京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张建军支付30万元保险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张建军站在医院病房窗前,看着梧桐叶在秋风中飘落——这场耗时两年的诉讼,终于为他的生命续上了希望的火种。 这起案件折射出保险市场的深层矛盾,保险人追求风险可控的本能,与投保人寻求保障的需求之间,始终存在博弈。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正是为了在两者间寻找平衡——它既要求投保人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也限制保险人滥用解除权,最终维护保险合同的实质公平。 这场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张建军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于向整个保险行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任何试图以格式条款规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在法律的天平前接受检验。 (文中均使用化名) 创作来源:荔枝新闻
江苏南京,1月14日,一男子体检时查出右肺结节,他担心会引发肺癌,所以买了一份重
子焓
2025-05-15 08: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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