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施某为哄女友开心一起到景区玩,被卖花女突然塞进怀中9朵蔫头耷脑的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01 14:52:29

江苏南京,男子施某为哄女友开心一起到景区玩 ,被卖花女突然塞进怀中9朵蔫头耷脑的玫瑰花搞得很无奈,扫码支付10元后却遭价格反转,卖花女声称是10元一朵,需补交80元。围观游客拍下全过程,女友全程沉默低头。据知情说:该卖花女长期以先塞花后抬价卖花,而且专挑情侣游客下手。网友直呼:这套路真高,在女友面前哪个男的会好意思不买呢?防不胜防啊! 据4月30日齐鲁壹点报道,施先生攥着单反相机,镜头里女友小夏穿着鹅黄色连衣裙,正对着湖面比耶。快门声刚落,一个扎高马尾的卖花女突然从石桥后蹿出来,手里的红玫瑰边往小夏怀里塞边说道:姐姐这花配你,美得很! 小夏被吓的一哆嗦,本能地搂住花束。施先生皱起眉,这花蔫得能当标本,外层花瓣卷着黑边,包装纸皱得像被洗衣机搅过的。 他刚要开口,卖花女已经蹲下身子,手指头戳着收款码说道:不贵,才十块钱,便宜卖嘞! 施先生蹲下身拨弄花瓣问道:十块?还发现最底下几朵花茎都发黑了。 施先生心想,景区门口10块钱能买三支包装得水灵灵的,这姑娘倒好,蔫花还敢开价。 刚要走开,看到小夏的手指正无意识地蹭着花瓣,很是喜欢这些花,他咬咬牙付了钱。 付过钱后,施先生牵起小夏的手刚要走,卖花女却突然拽住他卫衣抽绳,大声说道:九十块!十块一朵,九朵!你当这是菜市场呢?抓紧时间在付80元。 周围举着自拍杆的游客围上来,施先生感觉后脖颈子像被架在火上烤。卖花女:我这花进价都八块一朵,你搁这儿捡白菜呢?景区都是这个价,不买早说! 施先生余光瞥见小夏死死咬着下唇,耳尖通红。她缩着肩膀往他身后躲,可怀里的玫瑰枝子硬得像根棍子,戳得他肉疼。 他摸出手机又扫了80块,拽着小夏挤开人群时,听见身后有人喊:这套路见怪不怪了,专坑小情侣! 据说,这卖花女在景区晃悠半年了,专挑背双肩包、穿情侣装的游客下手。 卖花女先塞花后抬价的行为,让情侣俩花了冤枉钱,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花女在施先生未明确需要买花的情况下,直接将花塞入小夏怀中,并在对方支付10元后突然改口称10元一朵,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的实质要件。 若其长期以此手段经营,或单次交易金额较高,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卖花女最初以10元一束诱导施先生付款,实际却按10元一朵结算,且所售玫瑰存在蔫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显然属于隐瞒商品真实状况、误导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施先生有权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90元货款并索赔270元。 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施先生可以要求卖花女退还多付的80元货款,并赔偿因纠纷产生的合理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卖花女并非景区员工,但若其长期在景区内活动,而景区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施先生因与卖花女争执受伤,景区就最少需要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景区未依法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制止的,由文旅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若景区被证实对卖花女的长期活动知情却放任不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这看似是鸡毛蒜皮的纠纷,实则撕开了景区消费乱象的一角。法律的天平既需严惩薅羊毛的投机者,也需倒逼管理者履行职责。 对游客而言,面对强买强卖,沉默不是美德,留存证据、依法维权才是正道。对商家而言,诚信是经商之本,任何套路终将反噬自身。 而对景区而言,唯有以零容忍态度整治乱象,方能守住诗与远方的底线。毕竟,谁也不想让浪漫的约会,变成一场花钱买罪受的闹剧。(文中所有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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