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女子逛动物园内时,将手伸进棕熊笼隔离网中喂棕熊食物,结果被棕熊咬伤断中指。事后,女子认为动物园没有提醒自己棕熊有危险,向动物园索赔9.7万余元。虽然动物园棕熊笼网上立有警示牌,但一审法院认为,认为隔离网使游客与棕熊有接触存在可能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判决动物园承担60%的责任。动物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1岁女子张某2年前在当地一动物园游玩,期间,擅自将右手从棕熊笼舍东北角伸进隔离网投喂棕熊食物时,被棕熊咬伤右手中指,造成其右手中指末节受伤缺失。
事发后,动物园负责人陪同张某就医治疗。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右中指末节创伤性手指缺如。
张某出院后,越想越憋屈,认为自己作为普通人去动物园游玩,向动物投喂食物是正常行为,动物园对棕熊的习惯更为熟知,应当知道棕熊存在危险性,没有提醒自己,才导致自己受伤,便要求动物园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动物园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张某的控诉,动物园辩称,张某之所以受伤系自身不顾警示标识进入禁入领域向有高度危险性的狮虎熊等猛兽投喂食物所致。
还提供了相关照片,以证明动物园门口立有温馨提示的告示牌,内容为“……严禁翻越隔离设施,保持人与动物的安全距离……严禁擅自投喂动物……”;案涉棕熊笼舍网上设置有“为了您的安全,请不要翻越、攀爬护栏”字样的警示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公园动物园内游览,应当具有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小心谨慎、注意观察,但其不顾警示牌提醒擅自绕到棕熊笼舍东北角,将手指伸进隔网内投喂棕熊,造成自身右中指末节创伤性手指缺如,对自身安全未尽应有注意义务,故应当对其自身受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张某受伤系其主动投喂动物造成的,但动物园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娱乐活动的场所,对园内游玩的游客仍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时案涉棕熊笼舍东北角设置护栏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使游客与棕熊接触存在可能性,故仍应对张某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受伤的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由动物园承担60%的责任为宜,核定张某提出的合理损失后,判决动物园限期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动物园不服,认为动物园每天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巡查,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动物园入口温馨提示牌提示禁止投喂,棕熊舍前的提示牌也提示禁止投喂,还提示野生动物伤人。动物园已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充分地告知警示,也设置了预防动物致害的完备防护设施,而张某仍不顾警示,突破各种防护设施,靠近危险性动物导致损害发生,应当认定张某故意造成自身损害,对动物园进行免责。
对此,张某辩称自己不存在故意,事发后自己的母亲去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时,动物园并没有警示标牌,园区内也没有人巡查,之后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到现场看过,当时一个小女孩骑在母亲身上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示,也没有人员巡查,认为动物园提供的证据存疑等等。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动物园承担60%的责任是否妥当。
二审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投喂猛兽的危险性有清醒的认识,并加强自我防患意识。张某在参观已设立隔离网的棕熊时,在动物园并未设置投喂点的情形下,违反文明游园的行为规范主动将手指伸进格网内投喂棕熊,并最终导致其手指受损,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动物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案涉棕熊舍东北角护栏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使游客与棕熊接触存在可能性,且动物园未能及时制止张某将手指伸进格网内投喂棕熊的危险行为,对于张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由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为宜。
最终改判动物园赔偿张某3.6万余元。
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动物园承担多少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