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8旬老人为完成妻子遗愿放弃继承权,将房子留给定居国外的女儿,谁知女儿转身就要卖房子,还称老父亲侵占自己的房产,将他告上法庭并要求他立即搬离。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
陈伯和老伴每每回想自己这一生,总觉得自己还是很成功的,老两口虽然没有做出大的成就,但是二人的一儿一女都培养得很好。
陈伯和老伴育有一儿一女,大女儿小娟在1993年移居国外,并在当地结婚生子。儿子小明也取得了绿卡,但是却选择回国生活。
转眼,陈伯和老伴都老了。2007年,陈伯和老伴为了养老在广州天河区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老伴和儿子小明的名下,此后,陈伯和老伴一直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小娟自从出国后很少回来,陈伯老两口对女儿思念不已,特别是陈伯的老伴,每每想起远在异国他乡的女儿,总是忍不住掉眼泪。
老伴多次劝说陈伯和儿子小明,让他们把房子分给女儿小娟,好让女儿回来了有个落脚的地方。
2020年10月,陈伯的老伴离世了,陈伯每每想起老伴的音容笑貌都悲伤不已,想起老伴在世时总是念叨女儿,陈伯决定完成她的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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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陈伯和儿子小明通过公证的方式放弃了陈伯居住的那套房子的房产份额,并将房子登记到女儿小娟名下。
让陈伯没有想到的是,房子给了女儿小娟不到两年,她就告诉陈伯自己经济压力大,要把房子卖了,还让陈伯赶紧搬走。
房子是陈伯和老伴一手买下并装修的,承载着陈伯和老伴的很多美好回忆,得知女儿要卖房,陈伯说什么都不同意。
谁知,女儿小娟竟然丝毫不念及父女之情,一纸诉状将陈伯起诉了,称陈伯侵占了她的房产,要求陈伯限期搬离。
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说房子既然已经给了小娟,小娟就有处置权,她卖也好住也好,都是行使她自己的权利,陈伯应该配合。
也有人说,房子最开始登记在陈伯老伴和儿子名下,老伴走后,陈伯和儿子放弃房产份额,应当视为赠予行为,既然小娟不孝,二人就应该撤销赠予。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
1、小娟对房屋是否有处置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本案中,陈伯和儿子小明通过公证的方式放弃房产份额,并将房子登记到女儿小娟名下,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更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陈伯和小明的放弃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已归小娟所有。
然而,尽管小娟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她的处置权并非绝对。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小娟在明知房子对父亲陈伯具有重要的情感价值和居住需求的情况下,仍执意出售房屋,这种行为有违赡养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
退一步讲,陈伯老伴在世时表达希望将房子分给女儿小娟,是为了让其回国后有落脚之地,而非让小娟随意处置并驱赶陈伯。
2、小娟状告老父亲,称他侵占了自己的房产,要求陈伯限期搬离。陈伯在房子里居住是否属于侵占房产?
首先,陈伯的老伴和儿子小明曾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且老两口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养老。
再者,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陈伯作为年迈的老人,将房产赠予女儿是为了完成老伴遗愿,并非意味着放弃自己的居住权利。
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小娟在接受父亲和弟弟的赠予后,不顾及父女姐弟亲情,要求父亲搬离,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综上,陈伯在房子里居住不属于侵占房产。
3. 法院判决结果。
庭审时,陈伯心情非常沉重。他表示,当初买这套房子是为了养老,自己和儿子放弃房产份额,是想要完成老伴的遗愿,让女儿回来后有地方可住,也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和爱护。
可是女儿小娟不顾父女亲情,不考虑自己年迈行动不便,逼迫自己搬走,违反了公序良俗。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是陈伯和老伴所购买的养老房,房子买下后一直由陈伯和老伴居住,至今已达15年。
老伴离世后,陈伯和儿子放弃房产份额,小娟才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由此可见,陈伯不存在侵占房产的情形。
小娟定居国外多年,既没照顾赡养年迈的老人,提出卖房后也没给出陈伯以后居住生活的解决方案,只强调自己作为房主的困难,忽略了父女亲情和道德伦理。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小娟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陈伯的居住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小娟要求陈伯搬离房屋的请求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小娟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小娟的上诉请求。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