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男子看到一辆出租车在商业街的一个公交站附近拉客,就掏出手机拍摄,万没想到,出租车司机竟然下车直接和男子撕扯起来,后来双方均有损伤。之后出租车司机把男子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00余元。但男子却说,自己当时被抢夺手机,属于正当防卫。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早上,男子张某在镇上的公交车站附近,看到停着一辆出租车,还准备载客走人。张某心想,这出租车怎么能这样,这不是公交车站吗?怎么能随便载客?于是就掏出手机拍照录像。
过程中,出租车司机李某从后视镜发现了张某的行为,就立马下车,对着张某就质问,你瞎拍什么,你什么意思。一边骂还一边准备抢夺张某的手机。
张某当然不肯把手机给李某。顺势将手机放进口袋。李某揪着张某的衣服领子,要求张某删除照片和视频,但张某就是不肯,于是李某就推搡张某。
张某为了摆脱李某,直接对着李某的面部来了几拳。李某一时有点招架不住,松开了张某。此时旁边准备乘公交车的其他人也赶紧上前,拉开了双方。
事后经过医院诊疗,确认出租车司机李某头面部浅表损伤,胸部挫伤,腰部软组织损伤。在医院住了5天,医药费等各项费用花了将近4000元。
李某始终觉得,当天他一早送完客人,正在巡游的时候,看到公交车站有人招手,所以就停下来准备让客人上车,但是招呼客人上车过程中就看到了拍照和录像的张某。
自己凭啥无缘无故被张某这样拍,到时候添油加醋的一举报,自己找谁解释去。所以说就立马下车要求张某删除照片和录像。但张某不仅不删除,反而还对自己动起手来,导致自己的身体多处受损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张某私自对自己拍照,还殴打自己,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97.13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李某和张某本就不熟识,但却因为在公交车站,李某用出租车拉客,张某使用手机拍照而产生纠纷。
二人在撕扯过程中并未寻求妥善处理办法,未能平心静气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升级。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却仍然加速矛盾升级。
因此双方对本案发生均存在过错,应负同等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张某赔偿出租车司机李某各项损失的50%,共计3898.57元。
但是张某竟然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张某说:
1.《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七)项“不得在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
当天李某将出租车停在客运站点,待租上下乘客,自己在距离其十米远的地方录像被其发现,之后李某上来就骂骂咧咧的要抢夺手机,自己不得不与之撕扯。李某自己本身就有错。
2.当时李某揪住自己的衣领,导致自己呼吸困难,为了保护手机和挣脱李某的束缚,防止自己出现更大伤害,自己才挥拳击打李某。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对本案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张某自己认为出租车司机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但是却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被相关主管单位认定为违法营运行为。
换句话来说,即便出租车司机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张某个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查处。在李某要求张某删除照片的时候,双方不能妥善解决纠纷,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导致纠纷升级,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判令当事人双方对纠纷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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