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租房6万元一年,租期5年,不料,4年后,房东却和女子说,合同是4年,每年房租要涨10000元,可是,两人都找不到合同了,女子决定不租了,直接搬走。没想到,大半年后,房东将女子告到法院,拿出租房合同,要她支付20%违约金,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九派新闻)
2019年9月,李丽想长期租一个房子,不想总折腾搬家,她看好了一处房子。
随后,李丽和房东陶荟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时间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租期5年,每年房租6万元,每年一交。
合同中还约定,如果李丽要提前解租要交20%的违约金,另外房东也不能在租期期间随意涨房租。
签完合同后,李丽如愿以偿的搬了进去,一住就是4年多,倒也相安无事。
没想到,在第4年年尾的时候,一件让李丽气愤的事情发生了。
房东陶荟茹找到她,和她说要涨房租,还说别人都涨了,现在合同到期了,李丽要是继续住,就从每年6万涨到7万了。
李丽特别惊讶,她说不对呀,记得当初签合同租期是5年啊,怎么在第4年年底就开始要涨房租了?
陶荟茹很肯定的说,当时签合同只签了4年,这不就到期了吗?你要住的话,我涨点房租不是正常的嘛。
李丽和房东争论半天,也没有说服对方,可她明明记得是5年租期,让她上火的是,当初签的合同也找不到了。
陶荟茹放下话,要是李丽想继续住,房租每年涨1万。
李丽让她拿出合同来看看,可是,陶荟茹说她合同也找不到了。
李丽觉得房东就是故意涨房租,还没到期,就要每年涨1万,但找不到合同了就没办法和房东争论。
于是,她决定不租了。
在2023年9月份,李丽明确告诉房东,我不租了,收拾收拾,直接搬走了。
然而,让李丽始料未及的是,就在她搬走的大半年后,陶荟茹竟将她告上法院,要求李丽支付20%的违约金。
房东表示,李丽提前搬走,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一般会根据合同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行为以及合同文本等证据来确定合同的真实内容。
本案中,陶荟茹认为李丽提前搬走,构成违约。
同时,陶荟茹拿出了合同,上面的内容清晰的写着租期5年。
该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法院怎么判,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开庭时,李丽情绪非常激动,她表示明明记得合同签了5年,只是自己的合同找不到了。
当房东说合同期限是4年,她就按照4年履行了,自己也就搬走了。
现在,房东反而拿出合同来,这是不诚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丽认为,房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自己提前解除合同并搬离,房东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李丽和房东陶荟茹签订的合同中,条款里说明“在5年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房租。”
然而,陶荟茹在房租还没写到期的时候,找到李丽,提出涨房租,先构成了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陶荟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了诚信原则,提出每年涨房租1万,导致李丽提前解除合同,并搬离。
而且,陶荟茹在争议发生后才出示合同,她的说辞也前后不一,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她违背了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陶荟茹要求李丽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