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0岁老太以二儿子没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要撤销对其房屋的赠与。然而,二儿子却十分委屈,他身患癌症,但也从未懈怠过照顾母亲起居,后因孙女上学,需搬离现住址,不曾想,老太却认为租房太过折腾,拒绝离开,并要求二儿子一家辞职专门在家照顾她。双方协商无果,老太搬去小儿子家居住,6个月后,老太将二儿子告上法院,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新京报)
杨老太和老伴育有三个儿子。
夫妻俩含辛茹苦把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为儿子盖房成家。期间付出很多辛苦。
虽然辛苦,夫妻俩却认为这是他们为人父母应该做的。他们笃定,将来他们老了,三个儿子也会善待并赡养他们。
不幸的是,2018年老伴去世。他们共有房屋由杨老太单独继承。
最初,老人自己生活,因其他两个儿子住得远。只有二儿子杨林跟他住在同一栋楼。
杨林关心母亲,每天早晚上去问候老人,并给母亲买来需要的食物和物品。
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三年。
杨林对母亲的关心。让老人感动在心。她看到自己身体越来越不好,就有了一个决定。
2021年,她和杨林以及杨林儿子签订了《赠与协议》。
协议约定:老人自愿将名下房子赠给杨林父子。她继续在房子里居住。杨林父子需要照顾她的饮食起居,保障她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降低,并承担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一切开销,否则老人有权撤销赠予。
协议签订后,杨林父子按照协议约定照顾老人。但天有不测风云,没多久,杨林就查出癌症,于是把房屋登记到他儿子名下。
此后两年多时间,都是杨林儿子照顾奶奶。
这天上午,老人正在晒太阳,杨林父子来找她:“妈,孩子要上学,我们想搬到东城居住。我们在那里给您租房,继续照顾您可好?”
杨老太不乐意:“我都这么大年纪了,我不想来回折腾。”
杨林说:“这不是没办法嘛,咱这都是为了孩子。”
老人大怒:“别给我找借口,不行你们一家就辞职专门照顾我!”
杨林听罢,心中只剩苦涩。要他辞职在家,母亲可曾考虑过他的感受?
他这一家子要怎么生活,不上班谁会给钱呢,何况自己还刚刚被查出癌症,处处需要钱,母亲提出的要求还让不让他这个儿子活了?
退一万步讲,就算没有签那份赠与协议,人凭良心,自己离父母住的近,照顾他们晚年生活,本就是为人子女最基本的。
更何况,自己只是跟母亲商量,为方便孩子上学搬到东区,给母亲在附近租房居住,对她的日常饮食照顾照旧。
可母亲却认为折腾,不愿搬走,也不同意找保姆照顾。
此后,杨多次找母亲沟通,老人都坚决不同意。
眼看到了孩子开学时间,母亲还是坚持之前想法。
杨林无奈之下,给母亲留下30万后搬走,想着或许安顿好之后母亲能改变主意,到时候再把她接过来也不迟。
但他万万没想到,他刚到东区没多久,就收到法院传票!
原来,他们刚搬走,母亲就去小弟家同住,6个月后,母亲以他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照顾义务,要求撤销对他的房屋赠与。
然而遗憾的是,母亲在起诉他不久,便因病去世,杨林其他二个兄弟作为老母亲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解读?
1、杨林认为,他已经尽全力承担赡养母亲责任了。
2年多时间中,他尽心照顾母亲生活起居,即使自己后来身患癌症,房子登记到自己儿子名下,但也未推脱赡养母亲责任。
后来也是因为孩子上学问题搬离原住址,跟母亲多次协商过,她嫌折腾,找保姆也不愿意,让自己离职专门照顾太强人所难了,这才不得已搬走,但在走之前还给母亲留下30万。
2、李老太有3个儿子,签订有赠与协议将房子给二儿子,其余孩子是否需要履行对李老太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李老太将房产赠与二儿子并签订赠与协议,但这并不影响其他2个儿子对李老太的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其余2个儿子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对李老太的赡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李老太当时赠与二儿子房子,是考虑到跟他楼上楼下住着,方便照顾,保证其晚年生活质量。
后因为二儿子因需要搬离现住址,李老太拒绝同儿子离开,儿子留下钱后搬离,实质上属于未再依约履行义务。
但李老太提出让儿子一家辞职专门照顾她要求,已超出合理范畴,这个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合人之常情。
综上,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杨老太与二儿子签订《赠予协议》中对房屋的赠与。
对此,您怎么看?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