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向银行贷款15万元不到一个月就意外去世。可银行却在4年后,才起诉男子的妻子、儿子并要求二人偿还本息。儿子得知被起诉后,放弃继承权。但法院只判决妻子还本金。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现代快报)
徐先生与郁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仅育有一个儿子徐某。
徐先生是个体户,四年前,因做生意需要周转,徐先生用手机向银行贷款15万元。
可贷款仅不到一个月,徐先生就意外死亡。银行因收不到还款也很快就知道了这个情况,可银行却当成坏账,一直不处理。
4年后,银行得知郁女士以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徐先生的房产后,却又将郁女士及其儿子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被继承人徐先生贷款15万元的本金以及利息。
银行认为:
虽然郁女士、徐某不是徐先生与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但二人继承了徐先生的遗产,故二人均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465条同时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某得知被诉后,出具证明称其并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并注明其放弃继承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1161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据此,本案被告被确认为银行与郁女士。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这样判:
首先,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郁女士继承了徐先生的遗产,且郁女士也当庭承认,因此,郁女士有偿还15万元贷款的义务。
其次,银行与徐先生的贷款合同显示,因徐先生一方违约,银行可以收取违约金。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徐先生借款不到一个月就已去世。即其去世时并没有违约,且意外去世也不应视为违约,故郁女士不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即便因徐先生去世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也应当要采取自我救济的方式,避免损失扩大。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其实这一点很好理解,难道银行十年后才来要求郁女士承担偿还义务,郁女士也要为此支付拖欠十年的利息么?这一点,显然是不合理的,且还是因银行所造成的。
因此,法院不支持银行索要利息的诉求。
综上,法院只判定郁女士偿还银行15万元的贷款本金,同时驳回银行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