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爷房子拆迁给了270万,到手后,马上就转给了女朋友141万,女友一高兴,就带着大爷回老家过日子去了。岂料,生活在一起以后,女友对大爷横挑鼻子竖挑眼,大爷受不了窝囊气,就提出分手,并要求女友归还141万。女友称70万签了赠与合同,其余的已用于生活开销,拒绝归还。大爷一气之下将女友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姜大爷独自踏上了回上海的列车,他安静的坐在座位上,目光看向窗外,过往的种种纷杳至来。
姜大爷是个地地道道的上海人,因为年轻的时候,家里的条件不太好,没有媒人愿意上门来,所以就耽误了,一直没娶上媳妇。
他本以为这辈子就这么孤独终老了,岂料,缘分来的时候是阻止不了的。
他在棋牌室认识了从重庆来的张大妈,张大妈50多岁,早年离了婚,干净利索。
棋牌室的牌友见他们年龄相当,就有意撮合他们,就这样,很快两人就交往上了。
姜大爷人生第一次恋爱,对张大妈很上心,照顾有加。
张大妈人生地不熟的,对上海感到很陌生,有姜了大爷的悉心照顾,觉得很温暖。
时间过得很快,一晃姜大爷和张大妈已经交往2年了,就在这时,姜大爷家的老房子迎着拆迁的大好事,拆迁款就给了210万。
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拆迁款一到手,姜大爷就转给了张大妈141万,并签署了赠与合同。
张大妈很感动,当即决定带着姜大爷回重庆好好过日子,姜大爷当然求之不得。
到达重庆后,张大妈花了47万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产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
姜大爷手里还有钱,为了获得张大妈家人的认可,出手很大方,光给张大妈的母亲和女儿买金首饰,就花了8万多元。 然而,姜大爷和张大妈生活在一起以后,姜大爷的很多生活习惯,姜大妈都接受不了,开始就对姜大爷横挑鼻子竖挑眼的。
张大妈还发现姜大爷在外面和其他女人暧昧不清,这让张大妈无法容忍。
同时,姜大爷也诸多不满,自己吃不了辣,张大妈偏偏做辣的给自己吃,还让他使用公筷,这明显就是嫌弃自己,姜大爷自尊心受挫。
他以为自己老来得伴,能与张大妈相互照顾到老,到头来,自己全心全意的付出,换来这样的对待。
他一气之下,提出分手,收拾了自己的衣物,拿着行李包,就离开了重庆,独自回到了上海,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回到上海以后,姜大爷越想越气,于是,要求张大妈返自己的钱财,但被张大妈拒绝了。
姜大爷怒了,直接将张大妈起诉到法院。
1、姜大爷认为转给张大妈的141万是彩礼,既然他们未办理结婚手续,这笔钱就应该返还自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姜大爷认为,他当初转给张大妈的141万,其中47万张大妈买了房子,当时这套房子是想当婚房,既然分手了,张大妈应该把房子归还给自己,过户到自己名下。
另外剩余的 94 万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钱,张大妈也应返还。
还有给张大妈母亲和女儿买首饰的8 万元,也应该一并归还。
2、张大妈称这141万,花了47 万买房子,有70 万签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已经完成,姜大爷无权要求自己返还,另外已经归还10万,还有14 万已经用于两人的日常开销。
赠与合同完成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合同取消可以行使两种撤销权:一是任意撤销权,二是法定撤销权。 所谓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规定的财产还没有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无条件的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行为,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的无条件撤销的权限。 所有,张大妈认为赠与合同已经完成,姜大爷无权要求自己返还。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定,姜大爷转给张大妈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性质,而非赠与。
根据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法院判令张大妈需返还给姜大爷75万余元,并要求涉案房屋过户至姜大爷个人名下。
同时,法院驳回了姜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