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女子结婚10年后离婚。户口一直在娘家。9年后,娘家土地被征用。村组在分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4 10:54:29

湖南湘潭,女子结婚10年后离婚。户口一直在娘家。9年后,娘家土地被征用。村组在分配599947.1元补偿款时,没有给女子。女子认为她户口一直未迁出,应分得补偿金,双方坚持不下,女子把村组告上法庭。法院二审判村组向女子支付21566年补偿款。村组却不执行。

(素材来源:红星新闻)

2004年,孙娟和亲戚一块去深圳打工。深圳那个快节奏城市。孙娟和工厂里的女孩们一起上班下班。

她喜欢深圳,因为这里一年四季都可以穿裙子。即便冬天穿冬裙,也是她喜欢的样子。

之后,她在深圳结婚嫁人。希望一辈子可以留在这个美丽的城市。

遗憾的是,结婚10年后,她婚姻破裂,不愿再留在这个伤心的城市。就回到家乡工作。

2023年,她所在村子土地被征用,每人分得土地补偿金21566元,孙娟因出嫁例外。

原来,村组在2013年做了一份决议:嫁出的女,一经嫁出,户口留在本族的不享受分配。

之后,该村组再次开会形成决议:男方娶进的媳妇,只要户口能落户到本族的,一律认可,女儿子出嫁之日起自动和组长脱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在内。

孙娟认为,她虽已出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理应分得补偿款。

多次跟村组沟通无果后,她把村组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应得的权利。

孙娟做梦都没想到,她跟村组这场官司,竟会如此艰难。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法庭上,孙娟说出两个理由。

第一,《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孙娟认为,她虽已成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也未能在男方上户。况且,她的婚姻已不存在,本村不能收回承包地。

再说了,如果娘家不分地。她最基的温饱问题去哪解决?

而且,国家明文规定,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

第二,《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孙娟认为,既然自己的承包地不能被收回,自己就有权获得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

2、村组认为,离婚后出嫁女子丧失耕地权,是村组两次决议决定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男子成家聚妻,妻子落户本村,这是全组村民共同商议定下的规矩。

如果村中出嫁女子都像孙娟这样。结婚后不迁户口,以后她们孩子户口也会落在本村。

村组的人会不断增多,而土地则不会增长,村组难以在有限的土地上,保障村民更多的口生活质量。

这项决定建设全村村民共同商议。孙娟作为村组成员,就应该遵守约定。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孙娟父母是本村村民,孙娟作为本村居民之女,应是本村村民延续,她吃穿用度也靠这片土地给予,这是她赖以生存的基础。

更是国家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能因女子结婚而丧失这项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也就是说,不管是村民章程还是村规民约,都不得做出和法律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中,该村组自定村规、村村决议,不分给孙娟补偿金,侵犯了孙娟的权利。

因此,孙娟要求村组分给补偿金。正在行使她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村组支付孙娟征地补偿金21566元。

该村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按理说,两审法院都支持村组向孙娟支付补偿金,事情应该到此结束。

孙娟以为,她可以拿到自己应得的补偿款。于是她在家里安心等待,可她等啊等,最终等来的只是失望和寒心。

4、然而,在法院判决之后,村民组已把此前的补偿全部分完,帐户上已无钱支付给孙娟。村组并未支付给她补偿款。

孙娟伤心又愤怒,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又向法院申请对村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本案补偿款。

法院受理后,向该村组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该村民组在村民委员会处的补偿款为21566元。

但是,截止到12月20日到21日。孙娟依旧没有拿到征收款。

有人说:应该是户口在哪里就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待遇,无论嫁进来,还是嫁出去,根据户籍地规定。

还有人认为,孙娟为了要这2万多块钱,把自己娘家村子告上法庭,那她以后是不是就不能回娘家了?

其实,随着改革的开放,人们陈旧的传统思想已大有改变,女子的能力也体现出更多价值,愿华夏儿女同心同力共创美好的祖国,共享美好生活。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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