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老家土地遇征收,女子庆幸自己结婚后,没有把户口迁走,万万没想到,村里分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23 10:21:12

湖南湘潭,老家土地遇征收,女子庆幸自己结婚后,没有把户口迁走,万万没想到,村里分配补偿款时,却无视其户籍,以其已经“外嫁”为由,拒不分给其补偿。女子与村小组多次理论未果,一怒之下将村小组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女子刘某系当地一村村民。2004年,虽然外嫁他乡,2014年又离婚,但户口一直没有变更过,一直在村里。

2023年,村里部分土地遇征收,刘某得知后庆幸不已!本以为能够分得一份补偿。

怎料,村小组却拿出一份村里10年前的小组决议,表示刘某是村里的外嫁女,虽然户口还在村里,但是一经外嫁就不再享有集体成员的权利,没有分配补偿的权利。

刘某懵了,认为自己自幼就在村里长大,户口也一直在村里,便与村小组理论,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刘某的控诉,村小组辩称,“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已经外嫁的刘某不是靠村里的土地生活的人,如果组里其他女孩出嫁都像刘某一样不迁户口,所生子女也落入村里,那么组上人口将暴增,村里的土地将不堪重负,无法养活那么多人口。

法院怎么判呢?

首先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判断刘某能否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关键是看刘某是否属于村集体的成员。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上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始取得认定标准包含三个要素,即“户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保障”。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刘某出生在村里且户口一直在村里,其父母是村里土生土长、且一直依靠村里的土地生产生活的村民,刘某当然享有村集体成员的资格。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虽然村小组可依据自治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及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被告村小组以村规民约规定“嫁出的女,一经嫁出,户口留在本组的也不享受分配”等理由拒绝分配刘某集体收益,于法无据,侵害刘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村小组限期向刘某支付21566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一审判决后,村小组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村小组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由于村里已经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给其他村民,账上有没有余额,至今未履行判决。 对此村里表示,新的补偿款收到后,会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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