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老人见女儿去世,女婿因和自己置气,迟迟没有将女儿的骨灰下葬,于是便为女儿

龙哥看法 2024-12-17 19:02:54

新疆,2老人见女儿去世,女婿因和自己置气,迟迟没有将女儿的骨灰下葬,于是便为女儿购买了一个墓地并刻制墓碑,结果却发现,女婿又将女儿骨灰取走下葬到湖北老家。老人父母怒了,先是报警,未果后又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女婿返还女儿骨灰并安装在自己已经买好的墓地里、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女婿不同意,辩称,自己与亡妻关系更为密切,且已经把亡妻安葬,法院这样判!(来源: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4年前,女子刘某与丈夫田某结婚,次年,育有一子。

刘某与田某结婚的第3年,因病去世。

刘某去世后,田某因与刘某父母发生矛盾,将刘某的骨灰暂放在殡仪馆内,一直没有下葬。

转眼1年多过去了,今年1月份,刘某父母为了刘某购买了一块墓地并刻制墓碑,准备将刘某的骨灰下葬。结果几天后,却发现田某取走骨灰,并将骨灰安葬在湖北老家。

刘某的父母气坏了,先是报警,未果后,又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返还刘某的骨灰并安装在自己已经买好的墓地里、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事实,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045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认为,田某与儿子、刘某父母平等享有刘某的骨灰安葬权。

第二、安葬权具有如下三种属性:1、是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2、该项权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对遗体、遗骨和骨灰进行安葬、祭祀、维护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抛弃);3.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近亲属在享有安葬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安葬的义务不能任意转移或者随意放弃,安葬死者遗体、遗骨或者骨灰所花费的金钱也应当由安葬权享有的主体承担。

近亲属之间对死者骨灰安葬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应当最大限度地以死者本人意愿确定具体安葬方案;

其次,如果死者没有留下明确意思表示,应由近亲属协商安排,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由顺位靠前的近亲属决定,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对死者骨灰安葬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密切程度、情感相互依赖程度和互相扶助情形综合予以认定。

而遗体、遗骨和骨灰中包含着近亲属的情感因素,是生者祭奠、追思亡者的对象,包含着巨大的精神和伦理道德需求。生养死葬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让逝者尽早安息具有深厚的伦理及道德渊源,妥善安置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对于完成死者的生前所愿和安抚近亲属的情感至关重要。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生活在乌鲁木齐及刘某父母年岁已高方便祭奠权利的行使及刘某父母已经为安葬刘某骨灰购买墓地和刻制墓碑的情况下,将刘某的骨灰安葬在乌鲁木齐市公墓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违背公序良俗。

导致刘某的骨灰迟迟不能安葬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安葬事宜达成一致造成的,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田某侵害了刘某父母所享有安葬权给刘某父母造成精神损害。

综上,判决田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配合刘某父母将其持有的刘某的骨灰安葬在乌鲁木齐市公墓。

一审判决后,田某不服,提起上诉。田某辩称,第一、自己亡妻刘某的骨灰在殡仪馆里存放了1年多,自己早已告知过岳父岳母即将把亡妻刘某下葬,希望岳父岳母提供亡妻的身份资料,但岳父岳母却因遗产问题及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坚决不予配合,万般无奈之下自己只能将亡妻葬回湖北老家,让她入土为安。

第二、自己与亡妻刘某生前一直很恩爱。有了儿子之后,夫妻感情更加深厚。即使亡妻被查出癌症后,自己依然不离不弃,四处求医问药。自己与亡妻朝夕相处、恩爱有加,还共同孕育了可爱的儿子与亡妻生前关系更加密切。

第三、自己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已经把亡妻安葬。一审法院判令自己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岳父岳某下葬,属履行不能。

对此,刘某父母辩称,田某的所作所为均是与自己二人进行置气,而非与妻子的感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与刘某父母均作为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考虑血缘上刘某父母比田某更为亲近,因此刘某骨灰安葬方式及地点所产生的精神利益亦更为紧密。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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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1

用户10xxx11

3
2024-12-17 19:37

在法律上皆为顺位继承人的话,还要考虑公序良俗!正确判法是岳父岳母所花女儿丧葬费用全部由女婿赔偿,而其亡妻墓按民俗传统不宜再动。总其来说还是社会经验浅薄

龙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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