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发现,公司在工作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在自己工位上方,女子

龙哥看法 2024-12-15 14:22:05

广东深圳,一女子发现,公司在工作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在自己工位上方,女子怕公司男性管理人员看到自己隐私,她拿了把伞,撑在自己头上,公司多次警告,要她把伞撤下,女子不服,依旧撑伞办公,公司因此将她开除,女子大怒,告上法院,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赔33万,案件经过3次审理,最终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 九派快讯)

王梅忙完了手里的工作,她伸了下胳膊,又锤了锤肩膀,她抬头活动颈椎,突然发现公司在办公场所安装了几个高清摄像头。

更恐怖的是,竟然有一个摄像头就装在自己的工位上方,她本来想张嘴打几个呵欠,看到摄像头后,她又硬生生的给忍了回去。

她站起身来,整理了下衣服,把自己的领口往上拉了又拉,她又连忙把桌子整理了一下,这才又重新坐下,把需要的文件重新检查了一遍。

这一天的时间十分漫长,王梅总感到那几个摄像头像几只眼睛,大眼睛时时刻刻的盯着自己,自己一举一动都被别人监视。

她又想到公司的高层管理,有权限查看摄像头的有男性高层管理人员中秋,他们可以随时通过监控,看到办公场所的每一个角落。

尤其是自己这个位置,摄像头就在自己头顶,自己的每一个细节,都会被看的一清二楚。

王梅心里害怕,她在脑子里幻想出种种场景,干活时自己坐在低处,摄像头从上面拍摄,岂不是把自己的隐私,全都看去。

如果自己穿衬衣解开领口,或者穿个低领的上衣,那样一来,由于角度问题,脖子以下那个部位,就会若隐若现,甚至能显出更多。

有时上班,她会穿着中裙,感到疲惫时,也会伸个懒腰,把腿伸直。

这都是因为,一忙起来,就会在工位上坐上很久,一个姿势,时间一长,颈椎腰背,还有胳膊腿脚,都会变得血液不通,麻木疼痛。

可是从此以后,头顶就有个摄像头在时时刻刻,监视着你,摄像头后面,更是男性高层管理。

这样一来,以上这些,通通都会被他们尽收眼底,自己的隐私将被bao露无疑。

王梅细思极恐,迅速从小包里拿出随身携带的小伞,撑开遮在自己上面,她长舒口气,瞬间心里才开始放松。

雨伞下的她,平静了下来,这样一来,就有了安全感,工作起来也顺溜了许多,她连续十几天都是这样,上班把伞撑起来,下班才会把伞收走。

她的行为很快就被上面发现,公司告诫她说,要她把雨伞撤除。

王梅气的发闷,凭什么这样要求自己,她也有自己的隐私,不想让别人看见。

王梅把公司的告诫毫不在意,她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很多年,没有功劳还有苦劳,为啥非要为难自己。

再说了,在自己头顶装个摄像头,自己隐私就有被看到的可能,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自己用伞遮住,并没有什么不妥。

这么多年,自己兢兢业业,工作态度勤恳,按时上班,从未耽误过工作,也没有在工作上出过差错,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很多。

就这样她顶住压力,公司连续对她劝说了三次,她就是不撤。

谁知她很快就接到了通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用人管理制度为由,把她开除了。

王梅气的火冒三丈,我保护自己隐私并没有错!

于是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赔偿33万。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用人管理制度为由,和王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此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公司认为,王梅在工作地点撑伞,公司已对其经过三次劝说,王梅依旧不将伞撤除。

王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有权和王梅解除劳动合同。

2、王梅认为,自己在工位上打伞,只是为了保护自己隐私,并没有影响公司管理,公司以此为由,和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

《民法典》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王梅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实质影响公司管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王梅有权要求赔偿。

3、一审判决,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制订自己的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订管理规章制度。

王梅的工作地点是公共场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摄像头并不违法,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梅的上诉。

4、王梅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梅行为思想极端考虑了公司摄像头的作用,因此不支持她的上诉。

王梅又申请再审,依旧不被支持。

那么,对于王梅这种行为和法院的判决,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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