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发现一名在校大学生,在8天以前,莫名转给一名女子401元,遂以此为线索,认定大学生的行为构成嫖 娼,对其拘留10日,不料大学称是401元是自己的善举,故而将警方告上法院。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小王(化名)是一位在校大学生,他没有想到,在与一名陌生女子交易8天之后,竟然被警方通过转账记录顺藤摸瓜的找到。 虽然在公安机关,小王和女子都承认了违法交易的事实,且互相辨认出了对方,但在之后,小王突然改口称自己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并不属实,而是事出有因。 按照小王的说法,他在社交软件聊天时,通过附近人的方式加到了这名陌生女子,双方在聊天的过程中,他了解到该女子家庭生活困难,所以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给对方转了401元,其目的是就是为了帮助对方。 哪知警方在没有现场查获的情况下,仅凭笔录,就认定他存在违法行为,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他将警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够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小王能够打赢官司吗? 1、要判定小王的行为构成嫖 娼,首先要证实双方确实发生了关系。 很多网友可能认为,只要没有现场查获,那就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关系,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简而言之就是,虽然现场查获很关键,但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是可以认定双方关系关系的。 具体到本案中,小王和女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均可以证实双方发生了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小王在事后进行了翻供,但并不能否认之前的笔录。 小王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签字按印的法律后果,而且,女子作为成年人,在双方没有发生关系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做虚假陈述来诬陷小王,故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发生了关系。
2、在能够证明双方发生关系的情况下,需要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发生了以金钱为媒介的交易行为。 这一方面,警方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小王确实转账给了女子401元。 按照小王事后的翻供来看,小王辩解称是看到女子家庭困难,所以给女子的帮助。 那么这就涉及到一起最起码的常识,如果小王确实是无偿的帮助女子,女子为什么要作证诬陷小王呢?所以很显然,小王的编辑过于牵强,不能成立。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在案证据以后,认定小王与女子存在嫖 娼行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小王的诉求予以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用户10xxx21
没有直接证据或无法证明犯罪,法律不是规定疑罪从无吗,难道法律是空文吗?杀人这种大罪都是疑无,既使真的瓢娼也是小小的犯法问题,古语捉奸捉双。没当场抓住就算了,情且当今男多女少,让没老婆的男人怎么办。
、忆180°Îǒv 回复 12-16 19:49
因为事不大,所以宁杀错不放过,懒得查
建华 回复 12-16 18:26
这个就是做贼心虚,以及经常说不说假话问题,交易是有问题你又被警察突然提问然后还有对方,一般人哪能抗住
感觉中华
最新忠告:不要线上交易
shuke.long
敢判定此文ai
用户72xxx76
用现金,或者比特币
用户56xxx38
同学之间借点钱用很正常
用户13xxx23
网上转钱,不看新闻吗?
杰森赵
捉奸捉双不适用于现代了[并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