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一所校园里,一名勤俭的女学生小李,通过平时的积累,攒下了一堆废品。当她

嘟嘟说社会 2024-12-13 16:50:26

江西九江,一所校园里,一名勤俭的女学生小李,通过平时的积累,攒下了一堆废品。当她决定将这些废品卖掉,联系了收废品的曹先生。曹先生欣然前往,准备进行交易。然而,就在交易即将完成之际,一名负责打扫卫生的老人王大爷突然出现,强行阻止了这场交易。他霸道地宣称这些废品应由他来处理,并对着小李和曹先生破口大骂,言语之恶劣,让人震惊。

(来源:果然视频)

事发当天下午,校园里弥漫着书香与青春的气息。小李在宿舍里整理着自己平时积攒下来的废品,有旧书、空瓶子、废纸盒等,堆得满满当当。

她决定将这些废品卖掉,换点零花钱。于是,她通过校园里的公告板,找到了曹先生的联系方式,并约定了在学校的一个角落进行交易。

曹先生是个憨厚老实的中年人,他骑着三轮车,准时来到了约定的地点。

看到小李堆放在那里的废品,他满意地点了点头,开始与小李讨价还价。两人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曹先生开始将废品往三轮车上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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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王大爷出现了。他穿着一件旧工装,手里拿着扫帚,显然是学校里的清洁工。

他一眼就看到了曹先生正在搬运的废品,眉头立刻皱了起来。他大步流星地走过来,对着曹先生大声喊道:这瓶子你不能收!

曹先生被这突如其来的喊声吓了一跳,他停下手中的活,疑惑地看着王大爷:这些东西是学生卖给我的,我为什么不能收?

王大爷一听,立刻将矛头对准了小李,他开始用各种难听的话辱骂小李,说她不懂事,不知道尊重老人,还说要告诉她的老师,让她在学校里抬不起头来。

小李被骂得目瞪口呆,她从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一时间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曹先生见状,赶紧站出来替小李解围。他好言相劝,希望王大爷能够冷静下来,不要为难一个小姑娘。

然而,王大爷却越发嚣张,他声称自己在学校里打扫卫生,这些废品就应该归他所有,要卖也该是他来卖。

曹先生无奈地摇了摇头,他知道跟这种无理取闹的人讲道理是讲不通的。

他也不想因为这点小事而耽误了自己的生意,于是他决定放弃这次交易,转身准备离开。小李也趁机回到了宿舍,心里充满了委屈和不解。

大家都对王大爷的行为表示不满和谴责,认为他倚老卖老,无理取闹。而小李的遭遇也引起了大家的同情和支持,许多人都表示愿意帮助她处理这些废品。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曹先生与小李之间的废品交易是合法且合理的,双方自愿达成交易协议,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而王大爷的强行阻止和辱骂行为,不仅干扰了他们的正常交易,还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王大爷作为学校的清洁工,有权处理校园内的废品,而他却觉得小李和曹先生的交易侵犯了他的权益。他可能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在维护自己的领地,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曹先生和小李之间的废品交易是完全合法的。他们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而王大爷作为学校的清洁工,其职责是保持校园的清洁卫生,并没有处理废品的权利。他试图通过强行阻止和辱骂来阻止交易,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王大爷的辱骂行为也构成了对小李和曹先生的人身侵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王大爷的辱骂行为显然侵犯了小李和曹先生的名誉权,他们有权要求王大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大爷的行为主要触犯了《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利保护和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

具体来说,他的辱骂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同时,他的强行阻止交易行为也构成了对曹先生和小李财产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和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条款和事实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王大爷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小李和曹先生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有权要求王大爷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学校作为管理方,也有责任对王大爷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无论年龄大小,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遵守法律法规。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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