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到足疗店按摩,期间加钟了一次,谁知没一会民警就进来了,事发后,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嫖娼未遂,对其处以了罚款300元。可是男子对此并不认可,称是被诱骗后才这样说的,随后男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宋先生在某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任职,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了身体极度透支。事发当天,宋先生应酬完准备回家,路过一家浴场的时候,宋先生便走了进去打算洗个澡放松一下。
付了199元后,女技师就开始对宋先生进行按摩,结果因为太累就睡着了,醒来时是被女技师叫醒的,女技师告诉宋先生已经到时间了,如果还要休息的话要加钟,于是,宋先生就加钟了一次。
然而,没多久民警就破门而入,随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按照宋先生的说法,自己是被对方诱导下承认第二次加钟是大飞机,因为这样说了就可以早点回家了。
事后,因为嫖娼未遂,警方对宋先生处以了罚款300元,这时候,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因为这都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就是民警告诉自己只要承认了就没事了,所以自己才被迫承认的。
事发后,宋先生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宋先生还提出,要求警方提供全程的录音录像,以此证实自己是被强迫的。
那么,宋先生要求对方提供录音录像的要求是否合理?
首先,由于是行政诉讼,所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所以,宋先生要求警方提供录音录像并无不妥。
可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也就是说,由于是行政案件,那么,录音、录像并不是必须,而是可以,也就是说在询问时也可以不录音录像,因此,如果没有录音录像,也是合法的。
不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个月。所以,如果是在办案区询问,那么,还是有相关声像的,但是,警方回应称,因为已经超过了3个月,原先视频已经被覆盖,无法提供了。
不过,这都不要紧,重要的是宋先生到底有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实际上,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行为或发生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说的很清楚,就是说只要是达成了一致意见,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认定是违法行为。
就是说,只要是宋先生和女技师达成了一致意见,无论有没有实施,有没有给钱,都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
而如果笔录中也载明双方对此达成了一致,除非宋先生能够证明是被诱导的情况下承认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了。
有人不解,不就是罚款300元吗,至于这么较真?其实,由于宋先生是事业单位职能部门的,所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卖淫、嫖娼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所以,如果其行为最终被定性,那么就要面临降职、撤职等处分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