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山西一名女硕士在考取博士时突发疾病,从家中走失。十多年后,女硕士在当地一户人家被发现,让人意外的是,女硕士已经和这户人家的男主人育有两个孩子,事发后,女硕士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而当地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并称之后会发布官方通告。
事发后,收留者表哥称,当时已经报过警,并登过寻人启事,但是没有找到女硕士的家人。收留者侄女表示,自己要带货好好照顾叔叔和两个孩子,而附近村民则表示,经常看到女硕士在石头上坐着,没有被拘禁。
显然,既然报过警,那么,必然有报警记录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收留根本没有任何依据的。
附近村民说,经常看到女硕士在外坐着,没有被拘禁,实际上,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所以,如果家人看管,是不承担非法拘禁罪的责任的,但是,其他没有任何血缘和法律关系的人,对女硕士进行严加看管,即便看到经常坐在石头上,也不排除非法拘禁罪的可能。
而在所谓的“收留”之后,女硕士和男主人生了两个孩子,既然女硕士已经神志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男主人和女硕士之间发生关系,该行为是否属于性侵?
由于女硕士患有精神疾病,因此,对其是否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需要评定的。
而对于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为三种,即完全、限制、无,不评定削弱的具体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关系属强奸无疑义,但是在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认定犯罪存在一定困难。
不过,按照相关规定,行为人明知妇女属于“程度严重”的,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患者,而非法与其发生关系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应以QJ罪论处。
所以,这户的男主人,是存在构成QJ罪的可能性的。
接下来,两人育有两个孩子,那么,从怀孕到出生、再到上户口甚至是上学,这都需要女硕士的身份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两个孩子现在是“黑户”还是已经上了户口,这都是疑问。
如果一旦上了户口,那么,村委甚至是当地的户籍部门,都难逃其咎。
更何况,村庄距离县城40公里,而且四面环山,那么,女硕士是怎么走进这个村子的,还是被人带进去的,这都是疑问。
最后,一个成年女性被一个光棍给收留,这样的解释显然太苍白,怀疑归怀疑,事实真相如何,还是要看当地的调查。
事后有人说,13年前失踪,孩子12岁,加上孕期10个月,这不就是一收留直接那什么了?然后开始不停地生了。
还有人说,当爸爸试图去抱她的时候,她骂了一句,这一句代表什么,真的是不寒而栗。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日出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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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xxx79
绑架抢掠人口,拐卖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