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将电动车停在某停车场时,突然发现停车场被私人承包了,而且停车需要支付2元/次/天的管理费,但管理方却不保管车辆的安全。男子质疑停车场的设立违法,可管理方却表示是通过合法途径承包下来的,有意见可以停别的地方。 (来源:果然视频) 事发当天下午,张先生骑着电动车带着孩子前往芳村游玩,他将电动车停放在花鸟鱼虫新世界附近。 之前,这个地方是不收费的,但张先生那天去的时候,就被收了2元。管理员称:自11月25日开始,这个路段停放电动车就要收费了,每天每次2元。 张先生四处看了看,并未发现有物价部门的审批文件,只有一张告示牌,上面写着停车场不承担车辆的损失责任。 张先生质疑这个收费的合法性,但管理员却表示:现在这块停车场通过招标承租了下来,属于私人地方,所以停车要收费。 同时,管理员还表示:之所以能承租下来,是因为市民乱停车导致消防通道堵住了,还影响了附近商户,所以需要有序的管理。 张先生再次质疑这个不符合保管车辆安全的问题,管理员表示:虽然目前停车场不直接负责车辆的安全管理,但已经安装了监控设备,可以提供车辆损毁的证据。 不仅如此,管理人员还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正规的发票服务,对于那些需要报销或留存凭证的车主来说,这可能会带来不便,所以如果要求高的,可以去别的地方停车。 1、私人可以承包公共停车场吗?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 (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也就是说,私人是不能承包公共停车场的,但是公司或者单位可以承包,因为办理材料中必须提交营业执照。 不过,管理员说的私人,并不一定是指个人,也有可能是指的公司。 既然停车场是可以承包的,那在承包后进行相应的收费,这并没有什么问题,只需要这个收费标准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就行。 2、停车场不保管车辆,这是否合理? 对于停车场来说,即便在告示牌上写明了不保管车辆,那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因为停车场在收取2元/天/次时,就已经是一个经营行为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市民的电动车停放在涉事停车场内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则应该由停车场担责。 但如果是第三人损坏,或者偷走了,那肯定是第三人担责,而停车场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停车场声明不保证车辆安全,这说了和没说一样。 3、停车场不提供发票违法吗?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价格等手续。 由此可见,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就必须提供发票。即便当场不能提供,也要事后补上。 但是停车场管理员也说了,如果对于发票比较执着的,可以去停放在别的收费停车场,这其实也是给消费者一个选择的机会。 如果消费者对于这个说法不满意,也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税务局如果查证属实,确实是管理方不愿提供发票,那应当对管理方进行处罚。 关注@法律公开课
广东广州,男子将电动车停在某停车场时,突然发现停车场被私人承包了,而且停车需要支
雷雷说趣
2024-12-08 20: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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