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夜间驾车在某路口右转时,交警将其拦下,以其车辆前灯灯光的亮度,明显超过近光灯的亮度,认定未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对其作出警告并扣罚1分的处罚。男子不服,他认为自己被交警冤 枉了,他开的是近光灯,将交警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刘天锦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有着上海市民的骄傲。 2010年11月,刘天锦(化名)通过驾驶证的考试,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之后他买了一辆小轿车,平时均开车出门。 5月26日晚上八点过,刘天锦和朋友吃过晚饭后,驾驶车辆由北向南,途经江苏路向右转。 一个在路边执勤的交警看到,突然将他拦下,要求他靠边停车。
刘天锦说,他虽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但仍旧按照交警的吩咐,将车停在路边。 刘天锦表示,车停好后,交警上前告诉他,在城市里违规使用远光灯,要对其进行警告和扣1分的行政处罚。 刘天锦向交警解释,执勤交警也确认他靠边停车时,车辆只开了近光灯。但是,交警仍坚持说刘天锦关了远光灯,并表示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他违规使用远光灯。 刘天锦表示,他尊重交警的权威,配合交警工作,在被诉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离开。但他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刘天锦称,从他开车上路开始,他始终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从来没有失信和违法违规记录,他开车的时候,不会随意开启远光灯,以免影响别人开车和路口行车安全。
1、根据夜间行车使用灯光规定,晚间在不允许应用远光灯的道路上开启了远光灯,例如在没有中心防护的路窄、窄桥、有交通指示灯、拐弯的道路会车时开启远光灯,可以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如果刘天锦确实违规使用了远光灯,交警对他的处罚没有问题。
也就是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天锦当时开的是远光灯,还是近光灯? 2、刘天锦车辆停下后,交警要求刘天锦切换远、近光灯,刘天锦进行了远、近光灯切换,这说明刘天锦车辆远光灯可正常关闭。 接着,交警口头确认刘天锦车辆远光灯已关闭。 前述有执法视频作为证据,刘天锦对前述视频的真实性,也未表示异议。
但是,刘天锦认为,车辆远光灯区域发亮系近光灯的灯光反射所致,并提供了行车记录仪在事发当天及其后夜间在车库交替开启远光灯、近光灯所摄视频,以证明他当时开启的是近光灯。 法院会怎么看呢? 一审法院意见: 通过刘天锦车辆与其他车辆灯光亮度的对比、刘天锦车辆停车前远光灯区域的明暗程度,能够排除近光灯反射的事实,前述证据可以证明刘天锦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时开启远光灯的事实! (法院的意思是,刘天锦车辆的灯光比其他车辆亮,照射范围也更远) 一审法院认定,交警对刘天锦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刘天锦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刘天锦提出以下意见: 他车辆的近光灯亮度符合国家标准,判断远光灯要综合灯光方向、范围、亮度等几个方面来确定。
他行车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分辨率是交警的近2倍,可以在亮度、方向、范围、周围物体反射上有力地佐证他的车只开启了近光灯,没开远光灯。 交警说有监控录像,但没有提供路面监控录像证明他开了远光灯,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意见: 现场执法记录仪记载的视频显示,刘天锦驾驶车辆被执勤交警查获时,其车辆远光灯位置处于眩目状态,灯光强烈刺眼。
与事后现场模拟视频比较,仅开启近光灯时,灯光亮度下降明显,远光灯位置并不发亮,灯泡依稀可见,两者区别明显。 所以,刘天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是处于开启远光灯的状态。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刘天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