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将电瓶车停在自己家车位上,邻居看到后指责:你怎么把电动车停在这里!女子说车位是自己花15万买的,邻居说:小区车位这么紧张,你这样做太没公德心了!
(案例来源:鹊华视频)
瑞瑞(化名)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前几年为了孩子上学问题,他们家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小区建成已经差不多十年了,入住率非常高,连带着停车位都非常紧俏。
正好,瑞瑞家买房子的时候,原房主是有停车位的,房主说,停车位价钱另算,要15万元。瑞瑞家有车,小区里一位难求,有停车位当然更好。所以瑞瑞和老公没有犹豫,直接又掏了15万买了个停车位。
没多久,瑞瑞一家人搬了进来。新家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唯一不好的就是建得太早没有规划好,小区里停车很困难,就连瑞瑞的电瓶车也经常不好停放。
瑞瑞的老公因工作原因经常要去临市出差,因为距离不算太远,他大部分时候都是开车去的,老公不在家的时候,瑞瑞就会把电动车停在自己家的停车位上。
这天,瑞瑞的老公又不在家,她下班后直接将电瓶车停到了地下室的停车位上,结果旁边一名男子大声质问瑞瑞:“这女的怎么又把电瓶车停在这里呀?”
@梅姐说法
瑞瑞感觉莫名其妙:“你真搞笑,这是我自己家的车位,我花15万买的。”
男子又说:“赶紧把这破电动车开走!”旁边另一位男子也随声附和:“现在小区停车位这么紧张,你就让一下给别人停一下吧!”
瑞瑞被气笑了:“开玩笑,这15万你给吗?这是我自己家买的车位,我还上锁了呢!”
结果第一个说话的男子不依不饶,说大家都是一个小区的邻居,大家互帮互助一下怎么了?现在这么多人没地方停车,瑞瑞的电动车完全可以停在车棚,停在车位上这不是大材小用了?
男子认为,瑞瑞一辆小小的电瓶车占用一整个车位,这就是不为他人考虑,就是没有公德心。
瑞瑞气坏了:“我自己花钱买的,想怎么停就怎么停,关你什么事?你想停可以,你把买车位的15万掏了,我就让给你!”
事发后,有人说这男子的脸皮怎么练得这么厚的?别人花钱买的,只要别人高兴哪怕空着也是别人的权利,按照他这么说,他家房子空着也是没有公德心,应该给没有房子的人免费住。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瑞瑞通过合法途径,花费15万元从原房主处买了该车位,这一交易行为使得瑞瑞获得了该车位的所有权。
车位的所有权赋予了瑞瑞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瑞瑞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个车位,无论是停放汽车还是电瓶车,都是她的自主权利。
邻居指责瑞瑞将电瓶车停在车位上没有公德心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瑞瑞对车位拥有明确的所有权,她没有义务为了满足他人的停车需求,而放弃自己对车位的合法使用。
从物权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邻居以停车位紧张为由,让瑞瑞让出车位的使用权利,实质上是对瑞瑞物权的侵犯。
此外,小区停车位的规划和供应不足是小区建设和管理的问题,不能将此责任归咎于已经合法购买车位的业主,更不能成为其他没有车位的业主侵犯他人合法物权的理由。
如果邻居持续对瑞瑞进行指责、骚扰甚至采取破坏、侵占车位等不当行为,瑞瑞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邻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小区管理方也应当在这类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维护小区的秩序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邻居的不当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调解,确保小区内的物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之,他人的合法物权应当得到尊重,邻居用所谓的“公德心”要求瑞瑞让车位是道德绑架,更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