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送孩子去上补习班,发现一老人骑着电动三轮车侧翻着,躺在快车道上,起不来了,女子好心和2名路人将老人扶起来,还打了110,不料,一个月后,老人家属非说是女子撞的老人,可现场没有监控,女子委屈的天天哭,想找目击者,网友:做好人太难了!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9月22号中午1点多,秦大姐带着孩子去上补习班,走到半路她看到路上躺着一个老人。
只见老人骑着电动三轮车躺快车道上,车压着老人的腿,老人一直试图挣扎着起来,可能是车太重,根本就起不来。
秦大姐停下车看着一直在动的老人,有些于心不忍,觉得老人挺可怜的,躺在马路上多不安全啊!
此时,秦大姐看着老人的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在马路上翻着,怀疑老人可能是逆行。
不过,秦大姐也没有看到老人是怎么翻的车,等她看到的时候,老人就是连人带车侧翻在那里的。
至于老人因为什么原因翻车的,她没有看到事情经过。
秦大姐正犹豫着要不要去把老人扶起来呢,却看到旁边有一个大姐站在一边看着,但她没敢上前扶。
过了一两分钟,一个骑着电动车的女士过来了。
秦大姐和这两位路过的女士合计着,这路中间车流量这么大,那个老人在那躺着也挺不安全的。
于是,秦大姐和两位女士一起合力将老人的三轮车扶了起来。
秦大姐她们三个人看了一会,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善良的秦大姐担心老人之后再出事,出于好心,她拨打了110……
秦大姐记得当时,她走的时候,那两个女士还在现场。
当天下午,民警找秦大姐做了笔录。
秦大姐做完笔录,以为自己是做的好事,也没有多想,就回家了。
没想到,一个月后,秦大姐又接到了民警的电话,让她做笔录。
据秦大姐回忆,当时做完笔录,民警还告诉她:你不用担心,家属说跟你没多大关系。
然而,一周之后,秦大姐又接到了民警电话,随后,将她的电动车扣了,拿去做鉴定。
这时,民警和秦大姐说,老人啥都忘了,老人家属非说是秦大姐把老人给撞坏了。
秦大姐无法接受被人冤枉,她觉得自己明明是做好事,没想到会变成这个样子。
秦大姐就觉得心里委屈,憋屈的直哭。
秦大姐的丈夫看在眼里,也跟着心疼,看到秦大姐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整天直哭,他的心里也难受。
秦大姐的丈夫找到记者,想把事实还原清楚。
记者也到了事发现场去看了一下,9月22日那天,秦大姐是自西向东的方向正常行驶,老人摔倒的位置是靠近快车道花坛的附近。
然而,这段路的四周并没有发现监控设备。
之后,记者联系了民警,对方说到了现场只有一辆车,现场没有人,因为人被120拉走了。
秦大姐和民警解释,当时还有两个目击者呢。我走了以后,目击者还在那呢。
对方说,当时没有这个人。
不过,秦大姐的车已经被拿去鉴定了,结果还要一个星期左右才能出来。
事情到此,秦大姐只能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再定夺了。
而秦大姐也希望,9月22号那天下午1点多,在郑州北四环江山路人行天桥附近,如果看到事情经过的目击者,请求帮她还原一下事情真相。
1、秦大姐做为目击者,看到老人摔倒并救助了老人,她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秦大姐骑车送孩子上补习班,路上看到摔倒的老人,并实施了救助行为,她是出于好心帮忙。
如果说,秦大姐在救助老人时,不小心让老人收到损害,她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只要秦大姐是合理的救助行为,她就不会因为这个事情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鉴定出来,证明秦大姐没有撞倒老人,她有权要求老人家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如果,秦大姐被证明此事跟她无关,作为无辜的受害者,她有权要求老人家属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秦大姐因为扶了老人,却被老人家属冤枉,让秦大姐遭受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她可以要求老人家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3、老人家属没有确凿证据,就说是秦大姐撞倒老人,有可能涉嫌讹诈。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老人家属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秦大姐撞了老人。
如果,老人家属拿不出秦大姐造成老人受伤害的证据,只凭讹诈行为,认为老人就是秦大姐撞的,家属可能因敲诈勒所而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也提醒大家,做好事的时候首先要保护好自己,注意周围有没有摄像头,或者自己用手机拍视频留个证据,以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那么,你觉得遇到摔倒的老人该不该扶呢?
人物均为化名
还有啥能用
好人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