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寒而栗!”广东揭阳,11岁女孩在篮球场内,被一名13岁男孩一个飞脚踹倒在地,女孩倒地痛哭,警方到达后,对男孩批评教育没有处罚,网上评论却一边倒,认为男孩“踢得好!” 10月19日,小玉(化名)和朋友小超(化名)去篮球场玩,小超和朋友打篮球时,小玉也在一旁看,但等他们打完站在球场边休息时,却跟小玉吵了起来。 小玉提起包就跑,小超在后面追着,一名身穿白色球服的男生还拦了他一下,但被小超挣脱了。 接下来事情的发展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小超一个飞踢,正中小玉后腰,将她踢倒在地,小玉趴在地上后,又坐起来失声痛哭。 这个场景让旁人吓了一跳,小超踢中的位置是脊椎,稍有不慎,都会造成严重伤害,万一踢伤,小玉很可能当场就站不起来了! 小玉给家里人打了电话,还报了警,警方把双方父母叫过来,沟通了一下情况,看在小超只有13岁的份上,警方没有对他进行刑事处罚,只让父母对他批评了一下。 说起原因,小超也很委屈,前一天他就跟小玉吵起来了,小玉把他的电动车钥匙故意扔掉了。 小超的电动车瞬间“报废”了,10月19日,碰见小玉后,他再次向她索要钥匙,如果拿不出来,就要给他赔偿,但是小玉拒绝了。 二人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旁人拦也拦不住,之后小玉转身就跑,小超气愤不已,这才对她做出了过激的举动。 之后小玉被认定为轻微伤,因为双方都未满十四岁,双方家长就此事达成了和解。 事件曝光到网上后,有网友表示,理解男孩,他一定是受了委屈才这样做的。 还有网友对女孩的状况表示担忧,严重的话很有可能瘫痪,希望她能好好做个坚持,以免后期突然出现问题! 小编认为,就算有纠纷,也不能下手这么重,等造成严重后果,后悔也来不及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小玉和小超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约束,但处罚方式应考虑其年龄及成长环境,做出相应的决定,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当其行为触及法律时,严重犯罪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超的行为轻微,造成女孩轻微伤,显然不符合这些严重犯罪的标准,因此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确实对小玉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后续有关的赔偿,需要小超的监护人承担。 小玉故意扔掉小超的电动车钥匙,对小超的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也损害到了小超的利益,造成了二人之间的矛盾。 小玉无权处分他人的财物,作为被侵权人,小超有权利要求她赔偿自己,如果和小玉无法协商,还可以要求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随意动手,以免引发故意伤害等其他法律问题。 在此次事件的报道中,网络上的评论出现了两种极端的态度。 有人同情小超,认为他是因为受到了委屈才做出的行为,即使女孩受伤也无所谓,因为小超太委屈了; 另一方面有人担心小玉的身体状况,认为小超不能下此狠手,更关注受害者的健康。 这里涉及到《网络安全法》的有关问题,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些言论还会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尽管小超的行为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但他对小玉造成的伤害不容忽视,不能因为一些争议,就将其中一方的暴力行为合理化,甚至加以支持,这无异于一场网络暴力。 希望双方都能在此事中得到教训,不要让暴力行为得到助长,也不要故意危害他人的财物用来取乐了。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 (来源:新闻夜航2024年10月20日关于《10月19日广东揭阳,篮球场内男子一飞脚踹倒女孩,警方已介入处理》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
“不寒而栗!”广东揭阳,11岁女孩在篮球场内,被一名13岁男孩一个飞脚踹倒在地,
豌豆大说法
2024-10-21 14: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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