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律师帮同事的一个当事人找法院关系,希望能减轻刑事处罚。律师帮忙后,当事人的刑期的确减了不少。事后,同事给了律师100万元现金作为感谢费,而律师又分了40万元现金给涉案法官。谁曾想,此事被人揭发后,律师被认定为行贿,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法官被判了4年有期徒刑。律师不服,他认为自己行贿的主观故意,一开始并不知道同事会给钱,拿到钱后分给涉案法官也只是情谊往来。法院判了!
(来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是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他从业多年,积攒下了不少人脉。在律所中,许多年轻后辈遇到麻烦案件,都会第一时间想到陈某,因为他人的确很好,很乐于助人。
在事发前,陈某的同事郑某接到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林某因涉嫌犯罪,快要被判刑了。林某希望法院判无罪或者缓刑,所以就找到郑某看能否走走关系,并表示愿意拿出200万元作为额外的报酬。
郑某犹豫再三后,便答应了下来。在了解到林某案的法官是吴某后,便找到同事陈某,因为陈某和法官吴某的关系不错。
陈某查看了下案子,发现林某犯的并不是什么重罪,有可操作的空间,于是就答应帮这个忙。
当时郑某并未说要分钱给陈某,但陈某却联系了法官吴某,之后一直关注着案件的进展。
在确定林某一案有极大可能判缓刑后,陈某将这一结果告知了郑某。郑某又将信息转达给了林某,林某十分感激,便安排儿子给了郑某200万元的现金。
这钱到手后,郑某想到陈某帮了大忙,于是就给陈某送去了100万元现金作为报酬。陈某推脱不掉便收下了,而陈某又觉得法官吴某帮忙甚大,便将40万元现金给了吴某。
万万没想到,此事竟然被人给揭发了,这导致郑某、陈某和吴某纷纷入狱。
一审法院认为,法官吴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处有期徒刑4年;郑某和林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和3年;陈某构成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是介绍贿赂罪,而是行贿罪,于是进行了改判,并处有期徒刑5年。
陈某不服,于是提起申诉。
陈某明确表示:
1、郑某在托我寻找法院关系时,并没有说要给报酬,我只是基于同事关系,帮了个忙而已,主观上并没有行贿的故意。
2、事后郑某给了我100万元现金,理由是帮他找关系的报酬。而我给法官吴某的40万,是基于朋友间的情谊行为。
由此可见,我的行为这不是行贿,顶多算是介绍贿赂,所以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可接受申诉的法院调查后认为:
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一,陈某在选择帮助郑某后,便与郑某合办的林某一案。
期间,陈某负责与法官吴某沟通,希望能得到无罪或者缓刑的判决。之后,在吴某审理林某一案时,陈某多次与吴某透露事后会予以感谢。
第二,在吴某答应帮忙后,经常向陈某透露案件的进展,甚至将部门领导的办案意见透露给陈某。
陈某在得知吴某将为林某作出从轻处罚后,便将消息传达给郑某。郑某便让林某的儿子将200万元现金送到办公室,然后将其中100万元给了陈某,并表示其中有给吴某的打点费。
虽然陈某表示一开始并不知道郑某会给钱,但在郑某把100万现金给了陈某,并明确表示让陈某给法官吴某打点费时,陈某后续的行为就符合了行贿的特征。
由此可见,陈某的行为并不是介绍贿赂,应该属于行贿。
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接受申诉的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行贿,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无不妥。
最终,陈某的申诉被驳回了。
最后,陈某和郑某这两位律师以及法官吴某,为了非法获利这60万、100万、40万,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连职业生涯也彻底断送了,这到底值不值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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