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花25.5元进购了17斤香蕉,放在店里售卖。结果,市监局进行检查,发现香蕉农残超标,上来就要罚男子5.5万元。男子喊冤,说他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购的。于是,男子将市监局诉至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市监局罚款5.5万,系过罚不当,判决市监局将罚款变更为2000元。可市监局不认同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汉成拿到市监局下发的处罚文书,差点晕过去。
他不明白,自己到底犯了多大的错,竟然要处罚他5.5万元。
不就是几斤香蕉嘛,至于吗?胡汉成现在看到香蕉,心里都发毛。
不久前,胡汉成去农贸市场进货,给自家的小超市补货,看到香蕉卖相不错,价钱也合适,于是就进购了17斤,一共25.5元。
胡汉成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主要售卖日用百货,顺带卖掉水果。
胡汉城卖水果,没有固定的品种,都是随机售卖。
所谓随机售卖,就是他去农贸补货的时候,看到哪种水果卖相不错,价格合适,就进购哪种水果。
这次,他进购了一点香蕉、苹果和猕猴桃。
市监局第二天跑来进行例行工作检查,对胡汉成超市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查,抽走了3.6斤香蕉,进行样检。
市监局工作人员走后,胡汉成心想,香蕉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购的,能有什么问题,心大可以放在肚子里。
结果,一周后,检验结果出来了,报告显示,胡汉成销售的香蕉农残超标。
该香蕉中的“吡唑醚菌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胡汉成看到检查报告,一下子懵了,他预告不好,这不符合标准,铁定会被罚钱,就是不知道会罚多少?
就在他忐忑不安的时候,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下来了,对胡汉成罚款5.5万元。
胡汉成直喊冤,他说,他是在正规的农贸市场进的货,货源正规。
再说了,农残超标,难道不应该处罚种植者吗?这才是从源头处理问题。
他就是一个小商贩,怎么可能鉴别出来香蕉是否农残超标?他没这个能力,更没这义务。
更何况,事情发生后,他一直很配合市监局的调查,如实供述货源。
所以,胡汉成认为,罚他5.5万,简直有失公允,他不服。
最终,胡汉成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市监局认为,对胡汉成的处罚,有法可依,并无不当。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一审法院认为,市监局对胡汉成的处罚,有法可依,并无不当。
2、但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胡汉城总共进购了17斤香蕉,抽样抽走了3.6斤,剩余13.4,也没有售卖,所以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所以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将市监局对胡汉成的罚款,变更为2000元。
3、市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市监局认为,将对胡汉成的罚款变更为2000元,降低了违法成本,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另外,胡汉成作为香蕉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导致农残超标的香蕉流入市场,其存在明显过错。
《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市监局诉请,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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