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残忍了!湖北武汉,男子花3000元买的幼犬跑到高校门口,被保安持棍当场打死,学生出声阻止也没挽回小狗生命,男子找到时,狗已经被扔进垃圾桶,学校的回应更是让人愤怒! 徐先生(化名)住在某高校附近,一个月前,他买了一条小狗,为了让狗狗熟悉环境,暂时将狗放在笼子中饲养。 10月16日,徐先生喂狗后接到一个电话,他没仔细关好狗笼就出门了,不料,看到他出门,小狗也从笼子中追出来,跑出了院子。 之后小狗漫无目的的跑到了高校门口,看到来来往往是学生,小狗又害怕又无助,不知道怎么才能找到家了,于是跟在一名学生身后,试图进到学校。 保安发现了它后,以为它准备咬人,喝止了小狗,小狗吓了一跳,夹着尾巴伏在墙边一动不动,因为它胆子很小,害怕的时候就会钻墙角。 没想到,另一名保洁拿着扫把,把它盖在了扫把下,保安拿着一根铁棍,狠狠打向小狗,它瞬间发出凄厉的叫声。 路过的学生看不下去,试图制止保安:“你有病吧!把它赶出去就是了,为什么要打死呢!不要打了!” 但说什么都晚了,保安没有停手,没几下小狗就躺在原地一动不动了,保洁拿来黑色垃圾袋,将小狗的尸体放进去后,随意扔进了垃圾桶。 看到这个场景,学生都愤愤不平,跟着保安看他下一步怎么处理。 当天10点,找了一下午狗的徐先生,总算从学生的口中问出了小狗的下落。 还有学生把当时的小行家录了下来,看到自己只有3个月大的小狗,被两个男子狠狠殴打,徐先生心痛不已,他找了附近荒地和垃圾桶,总算找到了小狗。 但小狗已经离开了,徐先生觉得太残忍了,怎么能这样对自己的狗动手呢? 但学校却表示,当时这条小狗尾随了工作人员,还企图对她们撕咬,工作人员这才动手打了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小狗是徐先生花钱买来的,算是他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能随意伤害,因为宠物作为个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无论是宠物还是其他个人财物,一旦遭受非法侵害,受害者都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财产。 徐先生的小狗因为意外跑出家门而遭受致命打击,徐先生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保安和学校表示,他们打狗是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考虑,但从目前的视频来看,小狗并没有对他们造成威胁,即使被打,也没有伤人,只是无助的惨叫。 即便小狗确实存在威胁到他人安全的情况,保安也应选择更为温和的方式驱离小狗,而不是直接采取致命手段。 《民法典》还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若保安能证明自己是在防止更严重的事故(如小狗咬伤人)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则需进一步调查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宠物受到伤害时,作为宠物主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能够证明保安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那么保安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具体到本事件,学生都能看出,这只小狗是有主人的,而且是只幼犬,认为只要赶走就行,不会对他们造成威胁。 学校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然而,这种保障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暴力手段来处理突发事件。 目前此事还在调查中,徐先生也认识他们过于残忍,还要采取下一步行为,为自己的小狗讨回公道。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 (来源:南昌晚报2024年10月17日关于《10月17日(原创采访),湖北美术学院保安持棍打死小狗?学校:无标识犬类尾随并撕咬工作人员》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
太残忍了!湖北武汉,男子花3000元买的幼犬跑到高校门口,被保安持棍当场打死,学
豌豆大说法
2024-10-18 18: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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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生根
这是幼犬?主人知道,其他人知道吗。。。如果说这个狗咬伤了几个学生,狗主人现在还会出现承认是他的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