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小伙对一女性朋友心生好感,多次借钱给对方做生意,而后发现对方私生活混乱,便心生怒意,要求对方还钱。对方还了一部分,还剩6万多元没还,而后提议以“身体”作为交换免除债务。小伙同意,表示按照2000元每次计算,并按对方要求出具了一份6万余元的收条。结果,仅与对方发生3次关系后,对方就不认可了。小伙与对方理论未果,怒将对方告上法庭,但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小伙洪某与女子曾某系朋友关系。3年前,曾某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洪某借钱,洪某因对曾某有好感,为了博得曾某的芳心,每次都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曾某。谁料,后来竟然发现曾某脚踏数条船、私生活极其混乱。
洪某气愤不已,连朋友都不想再与曾某做,于是便要求曾某还款,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曾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洪某表示,自己2年间陆陆续续借给曾某13.6万余元(包含3万元现金),扣除和曾某一起旅行的9千元开支以及曾某归还的4.5万余元,曾某仍应当归还给自己8.2万余元。
自己在向曾某追回欠款过程中,曾某曾以自身身体作为交还,免除部分欠款,让自己写明其已还部分欠款63000元,但实际上被告并没有还款。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洪某不仅提供了与曾某之间的转账凭证还提供了与曾某之间的聊天记录。
其中转账凭证显示,洪某陆续转给曾某10.6万余元,曾某转给洪某4.5万余元。
聊天记录显示,洪某曾对曾某说:“我们发生3次关系,我算2000元一次。你欠我63000,我哪怕扣掉这6000,你也还欠我57000。你说你陪我出来几次都要按照次数来算,那请问你出来陪了我几次,一次要算多少钱。我们今天就给算清楚了。”
对此,曾某仅认可向洪某借了6.2万元,并拿出洪某向其出具的还款证明,表示欠洪某的借款已经全部偿还。
洪某情绪激动,又表示,给曾某写了收条,曾某一共与自己发生了3次关系。随后反悔,认为不能无休止地下去,提出以7次为限,自己不同意,而后与自己吵了又和,和了又吵,而后以已经出具还款证明为由,不再还款并拒绝再与自己进行任何沟通。
法院怎么判?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15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要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不仅要提供借款合意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借条等,还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即转账凭证等。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如此,虽然,洪某主张转给曾某的10.6万余元,均为借款。但是在曾某不认可的情况,洪某仍需要继续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转款行为系借款。
洪某虽称与曾某只是朋友关系,但认可与曾某交往期间,曾与曾某发生关系,超出一般理性人理解的普通朋友关系。
加之洪某庭审中表述与曾某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吵了又和,和了又吵。
不排除双方之间的转款,系正常交往的共同消费支出或赠与。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的证据不足,最终驳回了洪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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