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网传当地市场监管所所长在市局办公大厅被一名刚刑满释放3个多月的男子杀害。据了解,凶手自称与所长有经济纠纷。目前,作案男子已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家属表示,当时办公大厅内两三个保安在场、凶手的行为性质恶劣!
(来源:大皖新闻)
据了解,被害男子名叫苗某,是当地某市场监管所的所长,事发时是到市局找领导汇报工作。可结果却在市局的办公厅处被男子王某残忍杀害。
家属表示,苗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且是下腹被刺了一刀、右上胸被刺了一刀。
家属还表示,凶手王某刚刑满释放三个月,之后,王某就以经济纠纷为由,找苗某要钱,甚至威胁苗某称:“要么给钱、要么你死、要么我死!”
虽然苗某事发前考虑到王某刚出狱以及以前二人的交集,苗某给过王某2千元。
但是,家属坚称二人之前没有过金钱上的往来,且苗某之前还曾因被王某骚扰报过警。
目前,主管部门回应称,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1、有网友质疑称,很好奇王某之前是因为什么罪名被判刑的!没有纠纷的话,为什么王某只找苗某而不找别人、苗某还同意给其2千元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啊!这一点要调查清楚!
也有网友认为,苗某是因为要去汇报工作出事的,且还是办公大厅内遇害的,估计这是工伤吧?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王某的行为无疑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任何原因都不是持刀伤人的理由,这是毫无争议的,而通过王某是持刀捅刺苗某胸部、腹部等身体要害部位以及送到医院就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来判断,王某的主观目的是追求苗某死亡后果发生的,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王某还是累犯,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累犯计算时间是从刑满释放之日开始计算的五年内,并非是上次犯罪时的时间起算,且累犯是“应当”从重,并非是“可以”从重。
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后果就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王某又有累犯应从重情节的话,其想要判处死刑以下的刑罚是不太现实的。
最后,苗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法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注意!如果苗某当时是因私人恩怨,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冲突而被杀害的,且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那么一般就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但是,如果家属所述属实,即案发时是工作时间内,且苗某当时是为了去找市局领导汇报工作而在市局办公厅遇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当然,即便苗某不是工伤,家属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3、最后,冲动是魔鬼!希望各位网友们无论遇到任何纠纷都要依法处置,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否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