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一女子和丈夫凌晨熟睡时突然被人砍伤,致一个轻伤一个重伤。警方经过初步判定,认为这是仇杀,可在调查了与女子一家人有矛盾的人之后,都没能找到凶手。直到10多年后,警方通过剥离现场勘察到的混合DNA,才找到了真正的凶手,竟然是女子儿子的初中同学,而这同学之所以行凶,竟然仅仅因为女子儿子的一句留言。
(来源:央视网)
这起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13年前夏季的一个凌晨,当时女子张某和丈夫杨某正在睡觉。突然天空一阵电闪雷鸣,随后张某被丈夫的一声惊叫声吵醒。
张某当时并不知道怎么回事,但她借着微弱的光线,看到了丈夫杨某正在与一人搏斗,而那人手里拿着的刀不断在丈夫身上砍着。
张某立即想上去帮忙,可她被另外一人给阻止了,随后也被刀砍伤。杨某见妻子张某被砍,拼了老命的与两名歹徒对抗,最终将两名歹徒给吓跑了。
之后,张某立即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后经诊断,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丈夫杨某的伤情为重伤。
警方经过勘察,发现张某家的财物一个都没丢,这说明不是盗窃和抢劫,初步推断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报复案,而且两名歹徒对张某家非常熟悉。
可是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却发现这起案件远比想象中要复杂得多。张某夫妇因为常年在外打工,与人结怨的可能性并不大。
不过,警方查到杨某与弟弟一家不和已久,于是对杨某的弟弟以及弟弟的女婿进行了调查,但最终都一一排除了,案件顿时陷入了僵局。
后来警方把注意力放到了张某的15岁儿子小杨身上,会不会是小杨在外结仇而引发的这场血案呢?
警方当时对小杨也进行了询问,但小杨表示虽然在学校与一些同学发生过矛盾,但这都是小矛盾,不足以上升到持刀入户伤人的地步。案件再次陷入僵局,不过警方一直都没有放弃寻找线索。
在杨某重伤出院后,他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了,说话也不利索了,因此产生了郁结情绪,结果在案发后的第3年,不幸因病去世。此后每年,张某都会打电话询问警方案件的进展。
直到10多年后,随着刑侦技术的进步,这起凶案也迎来了转机。警方通过专业技术,从当年所提取的DNA信息中,将嫌犯的DNA信息给剥离了出来。后经比对,嫌疑人胡某逐渐浮出了水面。
胡某与小杨本是同班同学,二人的关系十分要好,小杨还多次邀请胡某到家中玩耍。因此当小杨得知嫌疑人是胡某是,都产生了不相信的感觉。
为了查清胡某伤人的动机,警方迅速将胡某以及同伙小胡抓获归案。
在审讯中,胡某及小胡均承认了当年的罪行。当民警询问其为何要这么做时,胡某说是因为小杨当年在QQ中留了一句话,大概的意思是:“我看你不顺眼,要搞你!”
本来胡某是打算报复小杨的,但当潜入小杨家后,发现他并不在家,所以就报复了小杨的父母。
可小杨始终回忆不起来对胡某说过这样的话,而当时的聊天记录早就没了,所以也无从对峙。
至此,这起案件在10多年后终于告破了。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胡某和小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1、胡某和小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胡某和小胡虽然持刀进入张某家中行凶,但他们的目的是出于报复小杨。可是由于小杨不在家,所以把报复的目标转移到小杨的父母张某和杨某身上。
结合事发当时的情形,胡某和小胡明明可以趁张某和杨某熟睡将二人杀害,但他们并未作出杀人的行为,仅仅是砍伤了张某和杨某。
由此可见,胡某和小胡主观上并没有剥夺二人生命的故意。
因此,胡某和小胡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
由于张某伤情鉴定为轻伤,而丈夫杨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所以胡某和小胡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2、胡某和小胡在案发时已年满14周岁,但尚未满16周岁,所以需要从轻处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当时胡某砍的是杨某,小胡砍的是张某,而张某受到的是轻伤,所以小胡砍张某的行为无需负刑事责任。
但是小胡是与胡某合谋行凶,二人均是案件的主犯,所以小胡的行为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胡某和小胡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且二人的家属也对张某和杨某夫妇作出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年,小胡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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