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个手机就成盗窃了?”贵州遵义,一男子醉酒后睡在了路边花坛上,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以为是掉了,于是报警求助,谁知一查监控才发现,手机竟是被人给捡走的。当民警找到捡手机的人时,并准备实施逮捕时,对方坚称是“捡”的手机,不是偷的。检察院:这就是偷!逮捕!
(来源:贵州集结号)
事情是这样的,事发当天凌晨5点多,徐先生因为与朋友去酒吧喝酒喝多了,独自一个人回家时因酒劲上头,就趴在一处花坛上睡着了。
待徐先生醒来时,天已经大亮,而且有不少人在围观。徐先生感到十分不好意思,于是立即起身离开了花坛,然后准备掏出手机质问朋友为何不把自己送回家。
可徐先生掏了掏口袋,发现手机竟不见了,于是又转身回到花坛寻找,但始终没能找到,于是只能找人借了电话报警求助。
警方赶到现场后,按照徐先生的叙述,沿路找了一圈也没有发现手机,于是调取了附近的监控,结果看到徐先生的手机是被一名男子给拿走的。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谁知竟发现这名男子是才因盗窃罪出狱不久的张某。随后,警方赶到张某的住处对其实施抓捕,并要求其将手机归还。
张某坚称这手机是自己在花坛下捡到的,但手机是谁的并不清楚,警方抓错人了。可是检察院还是以张某涉嫌盗窃罪,批准了警方将其逮捕归案。
有不少网友认为,这手机已经掉在了地上,不在徐先生身上,张某捡了又怎么能算盗窃呢?
还有网友认为,盗窃罪是有数额标准的,徐先生的手机能值这个数吗?按照盗窃罪处理此事,是不是过了?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警方根据监控所拍到的画面,还原了案件事实。
原来在徐先生在花坛睡下后不久,他的手机就滑出了口袋,掉在了花坛下面。不久之后,张某路过此处先看到了徐先生,他还用手推了推徐先生,但徐先生并没有反应。
之后,张某发现地上的手机,于是环顾四周发现没人后,就捡起来直接离开了现场。
由此可见,虽然徐先生当时喝醉了酒躺在花坛上,手机掉在了花坛下,但从空间距离来判断,手机仍在徐先生的占有控制范围内。张某也应当意识到,这个手机是徐先生掉落的。
但是张某却趁着徐先生醉酒,将其手机拿走,这符合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徐先生的手机的现价值判断,已经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
2、由于张某才因盗窃罪出狱不久,结果再次犯盗窃罪,这属于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由此可见,张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在铁证如山面前,张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目前,检察院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对其进行批捕,之后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