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讹你,讹谁?男子是商店老板,开门营业时,有一个老人突然在店门口摔倒,男子吓得不知所措,担心扶起他被担责,所以干着急,不久老人家人来了,把老人送去医院治疗,万万没想到,事后老人家属竟来男子商店闹,他们觉得男子不扶起母亲,导致母亲摔成重伤,要求他赔偿医药费。网友:讹你没商量。
(信息来自:铁岭县融媒体中心)
杨忠伟开了一家小超市,因为规模不大,所以,他没有请人,平时都是他一个人看店,偶尔他老婆会来换换他。
虽然,他的店铺规模不大,但是平时生意还算可以,特别是上下班时间,人流量特别多,正是最忙的时候。
那天下午,5点多,杨忠伟在店里忙,突然,他听到有人喊:“有人摔倒了,快看啊,有人摔倒了。”
杨忠伟听到后,往外面看了一眼,就看到一个老太太躺在地上,手脚抖动着。
因为杨忠伟忙着招呼客人,加上以前看多了扶人反被讹的事例,所以他没有出去扶起老人。
一时之间,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都不敢扶。
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救护车来了,应该是有人打救护车电话了吧。
几分钟后,老太太的家属也来了,大家一起,急急忙忙,把老太太,抱上担架,然后离开了。
本来,杨忠伟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这也是很普通的摔倒受伤事件。
可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接下来的几天,摔跤老太太的儿子竟然多次到他店里索要赔偿。
老太太的儿子张文越竟然三番五次,跑到杨忠伟店里,去闹,要求他赔偿母亲的医疗费。
张文越说,他母亲摔倒了,就倒在杨忠伟店门口,杨忠伟看到了也不去扶,如果他当时扶起母亲,及时送医,或许母亲不会伤得那么重。
如今母亲摔倒了,受到很重的伤,在医院里躺着,人遭罪不说,还要交高昂的医药费。
张文越觉得,母亲是在杨忠伟店门口摔倒的,杨忠伟就应该承担这个钱,所有的一切都应该让他出。
可杨忠伟觉得自己太冤枉了,人家是扶人被讹,现在他不扶也被讹,有这样的道理吗?
他理直气壮地说,除了他父母摔跤他会扶,其他人,哪怕认识,他都不会去扶,扶起来后,没事还好,一旦有事就说不清了。
可张文越不依不饶,他说杨忠伟在那里开店都不扶,人家路人更不敢扶,因为店老板不扶,所以大家才不扶,如果扶起来,或许只是皮外伤,母亲在那里躺太久了,伤情越来越严重。
所以,这个钱,杨忠伟出也得出,不出也得出。
杨忠伟说,他不可能去扶,特别是遇到张文越这样毫无道理可讲的家属更不敢扶。
那么,对于这件事,用法律知识怎么解释呢?
1、张文越算不算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具体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果张文越采用,威胁恐吓手段要挟杨忠伟要钱,则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到人家店里去闹是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来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等。
3、老人摔倒不扶一般不违法。因为双方之间没有法律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扶与不扶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老人跌倒,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扶人被讹,不扶也被讹,遇到这种无理蛮横的家伙我们该怎么办,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