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去新公司上班,跟公司签了一年劳动合同,谁知,男子连续上了104天班后,突感身体不适,于是,同事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男子在医院抢救3天后,无效死亡,公司认为男子不是在工作期间死亡,不算工伤,所以,不予赔偿,家属悲痛欲绝,把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余云飞是外地人,2023年过完春节后,他就从老家来到浙江找工作。
因为家里急需用钱,所以,找工作的时候容不得余云飞挑挑选选,只要工资过得去,再苦再累,他都得忍受。
终于,在2月中旬的时候,他找到了一份待遇不错的工作,是在工地上干苦活的差事。
余云飞去上班两天后,他就跟公司签下了一年的合同,日期是从 2023年2月份到2024年1月份。
很快,公司就把余云飞派往舟山市某海岛项目的工地做工。
虽然,在工地做工有些辛苦,但是工地有员工宿舍,一天还包三餐,这些让余云飞很满意。
他很珍惜这份工作,所以,工作中,他很勤快,肯干,也从不迟到早退,更不舍得请假。
转眼到了2023年5月份,余云飞干了将近3个月的活了,期间除了4月6日清明节休息一天,余云飞天天上班。
虽然,有点累,但是余云飞咬牙坚持着了,毕竟为了钱,为了生活,他毫无选择。
可万万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5月25号的时候,余云飞突然感到很不舒服,他只好请半天假在宿舍休息。
他本想忍忍,多喝点水,多休息就好了,可是,熬了两三天,余云飞却没有任何好转。
5月28号的时候,余云飞只好再次请假回宿舍休息,当天下午,工友回到宿舍,发现余云飞病得很严重。
于是,几个人合伙把余云飞送到医院,可万万没想到,到了晚上,余云飞的病更加严重了。
为了保命,余云飞用微弱的声音告诉同事,让他们把自己送到上一级的医院进行救治。
虽然,医生已经尽力了,但是余云飞在医院医治三天,还是没能抢救过来,6月1日早上,余云飞永远离开了人世。
后来经过社保局鉴定,认为:余云飞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抢救,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时间已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
余云飞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觉得余云飞的死跟工作时间长工作苦,有一定的关系。
于是家属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对余云飞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可用人单位却认为:余云飞的工作强度不大,即便存在加班情况也是他提出申请,根本不存在其身体已经吃不消或者过于劳累等情况。
另外,余云飞的死亡是其他自身疾病和病毒感染所致,其在感染病毒后没有及时到医院检查,才导致使病情恶化,与公司无关。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什么才算工伤,法律如何规定?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包括以下情形:
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②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
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起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职工患职业病的等。具体情形还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
2、《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包括:
第14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16条: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3、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一审法院法官向余云飞生前主治医生了解情况,余某因感染肺炎链球菌致死亡,该病为急性疾病,多发于特定时间,未积极治疗会恶化。
2023 年 2 月至 5 月,余某 104 天里除 4 月 6 日休息均在上班,某公司用工违反劳动法。
法院认为:余云飞生前劳累、免疫力低下是感染诱因,公司违法用工增加感染风险,与余云飞死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酌情确认用人单位承担 20%侵权赔偿责任(39 万余元)和 1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40 万余元。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对此,你们怎么看?
(人物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