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卖菜时,和一大妈发生争执,谁知,大妈儿子不愿意了,带着四个壮汉满身酒气的赶到菜店,疯狂打砸。男子为了保护一家老小,挥舞着菜刀与其对峙,过程中,他将两人砍成了轻微伤。法院判男子故意伤害,男子不服:恶霸冲进我家打我老婆孩子,难道我不管吗?
(案例来源:西安市中级法院)
崔成将拖拉机停在地边,擦了把汗,再点上一支烟,一上午的疲乏瞬间烟消云散。
忽然,手机响了,电话那头的姑夫着急忙慌的表示:成子,快来,卢家人来砸店了!
一听这话,崔成把烟一掐,撒腿就跑,几分钟后,就到了姑父的菜店。
店里满目狼藉,筐子横七竖八,满地都是蔬菜,西红柿的汁淌了一地,简直没眼看。
卢军正在店里叫嚣,姑夫一边哀求,一边把地上的菜往起捡。
看见崔成来了,卢军丝毫没有收敛,反倒更加嚣张,他放下狠话:长点眼睛,不该惹的人不要惹,不然就让你们关门大吉。
说完,便扬长而出。
崔成真的气愤,但是他一点办法都没有。他们一家子都是外来户,根基浅薄,但卢军是当地人,家族特别庞大,村上的干部,大多数都是他家的人,一般人,都惹不起他。
他们自然知道这一点,平时也尽量不跟这些人打交道,但这次的事,真的不怪姑夫,他们太过分了。
姑夫的腿脚有点不好,干不了重活,就在镇上开了个小菜店,勉强维持生计。
事发当天,卢军的母亲到店里买菜,她把茄子拿起来,挨个用指甲掐了过去,每个茄子上都留下了深深地指甲印。
茄子一掐就放不住了,马上烂掉,姑夫赶紧制止,谁知,卢军母亲一点都没觉得自己有错,还狡辩称:我不试试,怎么知道老不老!
两个人争了几句,她撇下茄子回家了。
这事还没完,没多久,卢军就带着两个人,气势汹汹的来了,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崔成不想把事情闹大,毕竟在这里扎下根也不容易,便主动道歉,并托人调解。
万万没想到,卢军根本不领这情。
更过分的是,几天后的下午,崔成正在帮姑夫上货,满身酒气的卢军带着四个人冲进了店里,开始打砸。
当时,他们一家老小都在店里,这次,卢军他们不光砸东西,还上手打人,大人小孩,都不放过。
孩子吓得哇哇大哭,卢军自然不是五个壮汉的对手,为了保护家人,情急之下,他抽出一把菜刀挥舞着,想吓唬他们,让他们赶紧走。
谁知,卢军根本不带怕的,或许他知道,卢军根本没那个胆子,所以抡起木棍,砸了店里的玻璃,还对他言语讽刺和羞辱。
身边的人也不闲着,捡起地上的碎玻璃和石块,往卢军身上扔。
欺人太甚,崔成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怒,照对方砍了过去,将卢军和其中一人的胳膊砍伤。经过司法鉴定,两人受伤程度已经达到了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依法对崔成提起公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法院认为,卢军虽然是5个壮汉闹事,但他们没有拿刀,崔成直接拿刀砍伤他们,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卢军他们只是寻衅滋事,崔成的正当防卫应当有个限度,只要制止不法侵害即可,不应该把卢军他们砍成轻伤的后果。
崔成虽然是一个人,但他也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2、一审法院按照故意伤害罪对崔成做出判决。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审法院认为,崔成属于防卫过当,导致卢军轻伤二级的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卢军有错在先,伤害后果不严重,因此酌情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赔偿卢军等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3、崔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卢军作为村霸,在崔成家里打砸,已经严重危害崔成家人的人身安全。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面对5个大汉的打砸,崔成没办法,能做的只是拿起刀反抗,而且只达到轻伤的后果,并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认定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崔成因为是正当防卫,也就不需要赔偿卢军他们的人身损害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崔成正当防卫,改判无罪,也无需赔偿。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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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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