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同村村民发生争执,半夜睡觉时村民带人闯入男子家里将他打致昏迷,民警认定双方互殴,罚了男子500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们闯入我家打我,凭啥说我互殴?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宏是某村村民,家里指着几亩薄田生活。因为从父亲到自己都是一代单传,王宏家里人单力薄,经常被村里人看不起。
事发前几个月一直不下雨,庄稼都快枯萎了,王宏看着禾苗蔫巴巴的垂着脑袋,心里非常着急。好在村里会定期放水抗旱,虽然土地浇不透,但是庄稼好歹不会干枯死。
事发当天,村里又开始放水浇地了,王宏老早就在地里等着,一直等到晚上还没轮到他。
王宏家的地和王健家的挨着,王健家里人丁兴旺,平时看到王宏说话都很有底气,王宏家没有什么势力,平时为人非常低调。等到夜里11点钟左右,王宏和王健却吵了起来。
原来,王健认为等会水来了应该先浇他家的地,王宏则认为按照顺序,他家的地应该先浇,两个人就这么吵了起来。
王宏生了一肚子气,但是因为王健此人平时就不太讲理,王宏就没再和他争执,而是放弃浇地,直接回家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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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王宏的退让并没有让王健高兴,他觉得王宏竟然也敢和他吵架,于是气不过跑回家,喊了他的父亲和儿子,一起去王宏家里找他算账。
王宏正在家睡觉,王健拿着一根棍子,王健父亲拿着一捆绳子,王健儿子则拿着一根软皮水管,几人一脚踹开王宏家的大门,直奔房间里去。
王宏正在床上迷迷糊糊地睡着,突然被一阵嘈杂声惊醒。他还没来得及反应,就看到王健一棍子打了过来,王宏被打倒在地,拼命反击并放声大喊救命。
王健趁王宏倒地骑坐在他的腰上,控制着不让他动,王健父亲则用绳子捆住王宏的双脚,王健儿子则用软胶水管用力抽打王宏双腿,王宏毫无还手之力,被打得惨叫连连。
祖孙三人打了5分钟左右王宏失去意识,三人这才离开。幸亏邻居听到动静过来查看,发现了昏迷的王宏,这才打120将他送去救治。
王宏被鉴定为轻微伤,住院好多天花了不少钱,这才康复回家。在此期间,王健一家没有一个人前来看望。
更让王宏不能接受的是,事后民警认定双方是互殴,罚了王宏500元,打人的王健和王宏一样只被罚款500,他的父亲和儿子没有处罚。
王宏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警对他的处罚,并赔偿他35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王健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
他们未经允许,擅自闯入王宏的家中,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王宏受了伤。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王宏的住宅安宁权,还侵犯了他的身体健康权。
《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健三人深夜闯入王宏家中,明显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如果王宏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他们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同时,《刑法》还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健三人对王宏进行了殴打,导致其受伤住院,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且,由于他们是三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此外,民警最初对王宏和王健都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显然存在不当之处。
从案发起因、双方斗殴的过程及危害后果来看,王宏明显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他并没有主动挑起事端或进行反击。因此,将他的行为认定为互殴并处以罚款是不合理的。
一审认为,王宏和王健等人因琐事吵架斗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王宏称王健等人拿着棍子、绳子等物,闯进他的家里,对他进行捆绑殴打,但是根据民警勘察,现场只发现了一把铁锹和一只手电筒,并没有发现王宏所说的棍子和绳子等。
现场证人王宏的邻居也称,她赶到时只看到王宏被王健按在地上打,并没有看到王宏被捆绑。王宏称自己被王健等人捆绑住,用棍棒软管等物殴打,不予采信。
一审认为,民警以情节较轻,对王宏和王健处以500元罚款,并无不当。最终,一审支持了派出所的处罚决定,认为王宏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要求赔偿更是毫无理由。
一审判决后,王宏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时,王宏提出,王健等人闯入他的家中,他被迫还手属于正当防卫,王猛等三人殴打自己应该定性为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
而且,三人合伙殴打自己,民警只对王健做出处罚,属于纵容违法犯罪,应当共同追究王健父亲和儿子的责任。
二审认为,王健等人深夜闯入王宏家中,王宏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且王宏的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明显比王健更重,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斗殴,证据不足。
最终,二审认为对王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派出所的处罚决定。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