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米恩斗米仇!”黑龙江,21岁女子给35岁男子捐骨髓救了他一命,男子为感谢女子,前后给了女子8.2万的财物,男子一年后又复发,他又找到女子求捐,女子已经怀孕,男子却要求女子打胎,还说孩子没出生就不叫生命。女子拒绝,男子愤怒的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8.2万,结果竟然还胜诉了,而男子也病逝了。网友:恩将又仇报!
(案例来源:《人生与伴侣》(上半月)2008年11期)
金雪峰躺在病床上,身患白血病的他,心灰意冷的看着窗外,阳光那么好,可他的世界一片灰暗。
这时,妻子突然跑进病房,告诉他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他的病有救了,有个叫韩萍的哈尔滨姑娘,跟他配型成功了。
金雪峰立马两眼放光,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
而这个叫韩萍的21岁姑娘,平时就是个热心肠,她觉得自己能救金雪峰一命,是一件积德行善的好事。
于是,在金雪峰患病一年后的2007年,两人做了骨髓移植,金雪峰重获健康。
金雪峰心里对韩萍这个素未谋面的姑娘心存感恩,费了一番周折终于联系到了她。
金雪峰夫妻,带着礼物,千里迢迢从河北来到哈尔滨,一见到韩萍,他扑通一下跪下了,感谢韩萍给了自己第二次生命,两人还以兄妹相称。
从此,两家频繁走动,而且,金雪峰还托关系,给刚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的韩萍,和她男友安排了工作,前后赠予8.2万财物。
一个捐髓救命,一个感恩戴德,两人成就了一段佳话。
可万万没想到,一年后,金雪峰病情复发,当金雪峰再次找到韩萍,才发现她已经怀孕了。
当听金雪峰提出,让她再次捐献骨髓,韩萍去医院问了医生,医生告诉她,这样不但会影响胎儿发育,而且手术成功性不大,除非打胎捐髓。
没想到,金雪峰的妻子王丽竟然劝韩萍打胎,说他们夫妻年轻,以后还会再怀孕,可她的丈夫危在旦夕等不起。
而且,在王丽看来,没出生的胎儿就不是生命,又不是以后不能生了。
而且,他们帮了韩萍很多,又是帮着安排工作,又是送东西,前后都有8万多了,她的要求不算过分。
但韩萍认为,如果自己没怀孕,她会义不容辞再次捐骨髓救金雪峰的命,但是,现在她有孕在身,不能道德绑架,为了一个陌生人,扼杀自己骨肉的生命。
王丽一看韩萍拒绝了,气的火冒三丈,大骂韩萍忘恩负义,见死不救,如果金雪峰有个三长两短,就都是她的责任。
面对王丽的指责,韩萍心凉半截,她觉得是该救金雪峰,但为了救他,而放弃自己孩子的生命,她无论如何做不到。
等王丽再去找韩萍,发现竟然人去屋空,韩萍为了躲避王丽的纠缠,只能玩消失。
王丽愤怒了,竟然直接把韩萍告上法庭,让她要么打胎捐髓,要么把8.2万吐出来。
按理说,韩萍捐献骨髓是自愿高尚的,金雪峰夫妻千方百计找到恩人表示谢意是知恩图报,也是自愿的,值得肯是的。
但是金雪峰复发后,韩娜因怀孕而无法再捐骨髓是实际情况,也是情有可原的。
但王丽不这么想,她对韩萍由怨生恨,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自己赠予8.2万财物,为丈夫的死亡负责。
有时候想想,医生就不该说那句话,他这一句话,让双方都为难了,就说怀孕导致配型产生抗体了,为啥还要给一边希望,让另一边绝望呢?
假如这次捐了,金雪峰又复发了,是不是韩萍一辈子都要不停的给他捐骨髓?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金雪峰夫妻有权要求韩萍返还8.2万赠予吗?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虽然金雪峰夫妇对韩萍进行了财物赠与,但这些赠与并非基于特定条件如韩萍需持续提供骨髓的附条件赠与。
因此,金雪峰夫妇并不能直接以韩萍没再次捐献骨髓为由撤销赠与。
韩萍的拒绝捐献骨髓行为,并没违反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2、韩萍有权拒绝返还8.2万财物。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金雪峰夫妇对韩萍进行了财物赠与,但这些赠与是基于对韩萍捐献骨髓的感激之情。
韩萍接受赠与是基于其先前的捐献行为,且并未承诺持续捐献骨髓。
因此,当金雪峰病情复发要求韩萍再次捐献时,韩萍的拒绝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韩萍因怀孕,无法再次捐献骨髓的情况下,她有权拒绝捐献,而且,金雪峰夫妻也无权索要赠予韩萍的8.2万财物。
但最终,法院考虑到这笔钱对等钱救命的金雪峰夫妻至关重要,还是做出让韩萍返还的判决。
但最终,金雪峰还是病逝了,双方的纠葛也画上句号。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