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人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飞,造成颈部脊髓和神经严重受损,构成10级伤残。事后,交警队虽然认定肇事司机全责,但老人在起诉肇事司机索赔时,法院却以老人本身患有颈椎病为由,只让肇事司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老人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6年前的一个下午,老李骑着自行车从市场买完菜准备回家。在经过一个红绿灯路口时,老李看到信号灯快跳黄灯了,于是立即猛蹬了几下脚踏,打算直接冲过马路。
然而就在这时,一位汽车司机正在路口准备右转,他可能没有看到老李的自行车,所以在右转时没有减速慢行,结果就把正在直行的老李给撞飞了。
老李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在地上后,顿时失去了意识。路人见状纷纷前来围观,但没人敢去碰老李,有路人当即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
当老李醒来时,他已经躺在了医院的病床上。家人告诉老李,他的颈部脊髓和神经根受到了严重损伤,需要继续接受治疗。
后经鉴定,老李的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交警队也作出了事故认定,肇事司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可是老李的家属在和肇事司机协商赔偿时,肇事司机却选择了逃避,始终不同意调解。无奈之下,老李便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老李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肇事司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然而肇事司机却当庭提交了一份医学检查报告,上面写着老李一直患有颈椎病等疾病。
肇事司机认为,老李本身就有颈椎病,自己的行为仅仅是扩大了对老李的损害后果,所以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确定,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老李的事实成立,故肇事司机应承担老李的医疗费、住院补贴、误工费等损失。
2、根据老李的病例可以确定,老李本身就患有颈椎疾病,且老李无法证明肇事司机的行为100%导致其颈椎构成10级伤残的后果。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肇事司机仅需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老李对这一判决感到难以接受,他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而第211条中包含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等。
检察院在受理老李的抗诉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认为: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警队已经认定肇事司机全责,这意味着老李在事故中并无过错。
因此,肇事司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老李本身的颈椎病,并不能成为减轻肇事司机责任的理由。
根据老李的伤残鉴定报告显示,这个伤残结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的认定,是基于医学角度来判断的,而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过错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检察院还向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了了解,确定了伤残鉴定的判断依据。
最终,在检察院的抗诉下,法院改判肇事司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