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高三男生,晚自习课间,他肚子饿了,就吃八宝粥,被班主任批评了,两人发生争执,有肢体接触,班主任把他带到办公室,结果他坠楼结束生命,事后家长质疑,孩子后仰坠楼,死亡原因疑惑重重,经调查,此事已经排除他杀。网友:高三的孩子学习压力大,吃点八宝粥怎么了! (来源:红星新闻) 晚上7点多,夏女士做了简单的晚餐,孩子高三了不在家,她和丈夫的晚餐都是应付了事,他们等着孩子回来,才做丰盛的饭菜,给孩子补补身体。 可这一晚过后,他们再也没有机会给孩子做晚饭了。 当时夫妻俩正在安安静静地吃着晚餐,聊着孩子明年就要高考了,孩子轻松了,他们也轻松了。 却不料,一个电话打破了彼此间的平静,学校通知夏女士和丈夫赶紧到医院,他们的儿子跳楼出事了。 挂完电话,夏女士和丈夫吓得腿都软了,夏女士更是连头发都来不及梳一下,就和丈夫奔往医院。 当他们看到孩子的那一刻,他们无法相信,一个青春阳光的大男孩,此时痛苦地躺在病床上,医生们还在奋力地抢救。 可奇迹没有发生,当天晚上,孩子还是永远离开了他们。 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他们养了十七八年,付出了全部的精力,投入了全部的感情,如今却看到这样的结果,他们无以承受。 民警说,孩子是跳楼身亡的,排除了他杀。 可孩子到底发生了什么,怎么好好的孩子就坠楼了? 事情的起因竟然只是因为一杯八宝粥。 他们说,孩子晚自修课间,可能是晚饭没有吃饱,也可能是饿了,孩子就拿出一杯八宝粥来吃。 这是课堂纪律不允许的,老师发现了,也是马上对孩子进行了批评教育,说他这样子影响别的学生。 可孩子就觉得这是课间,肚子饿了,吃点八宝粥不算是违反课堂纪律,所以孩子和老师就争执起来,而且在争执中孩子有些情绪激动,双方就有了肢体接触。 班主任不想这件事继续影响别的学生,就把孩子带到办公室,至于在办公室,两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就无从得知了,因为班主任的办公室并没有监控。 夏女士和丈夫得知的,只有在教室里发生的这些事。 教室里孩子和班主任争执都是很正常的,孩子不至于情绪激动得要跳楼了。 疑点就在于,孩子后脑勺有一个洞,是仰面坠楼的,一个正常的人怎么会仰着头坠楼呢?孩子在班主任的办公室到底发生了什么? 对此,民警调查此事之后,已经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也排除了他杀。 而根据学校相关资料显示,这位班主任多次获得学校优秀班主任的荣誉,并且年度考核中多次获得优秀,被评为优秀教师,优秀党务工作者。 对于学生发生这件事的具体细节,学校没有作出具体的回应,此事也正在调查进展中。 正是如此,夏女士和丈夫迫切想知道这件事的真相,他们要一个公道。 夏女士说她的孩子性格很不错,也很乖,都没有什么叛逆期,成绩也好,如今发生这种事情,他们难以接受这样的悲剧。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不管此事的具体原因到底是什么,不管孩子是因为别的原因而坠楼身亡,还是自己坠楼伤亡,都是学校没有进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学校有责任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学校来说,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应当为孩子的人身安全负责。 2、这件事的起因是因为孩子喝八宝粥,违反课堂纪律,老师有教育孩子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对于老师来说,学生犯了错,老师应当教育学生。 3、夏女士和丈夫怀疑孩子的死因,就是怀疑在这件事当中,老师存在过错,或者有伤害孩子的行为,如果有这个存在,那么老师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师可以教育学生,但是要讲究方式,方法,不可伤害学生。 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