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父亲患精神病住院,男子到银行想取出父亲的13万存款给他治病,银行却表示,必须本人来取。男子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社区证明,证明父亲没有辨认能力,他作为监护人代取,银行又表示:不足以证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来源:小莉帮忙)
赵爱军挂断电话,马不停蹄的就往老家赶,从母亲玉梅焦急的语气中,赵爱军听的出来,父亲的病情很严重。
都说养儿防老,父亲赵满仓79岁了,这要有个什么三长两短,他这辈子都要内疚不已。
还没进家门,就听见赵满仓大声的哭喊着。
我几千万的项目,都跑了,那个二婆给我抢走了…
父亲一边说着这些语无伦次的话,一边用力的打自己耳光,脸已经打肿了,还是没有停手的意思。
母亲告诉他,赵满仓这样疯疯癫癫有几天了,神志不清,成天自己打自己,胡言乱语,也不吃饭,她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有病找医生,赵爱军赶紧把父亲送到河南荣康医院,给父亲做了全面的检查。
经过检查,诊断结果很快就出来了,赵满仓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高血压,而且还疑似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就是所谓的老年痴呆。
病情不容乐观,精神病和老年痴呆,必须要住院治疗,费用当然也不少。
住院交费的时候,母亲玉梅两手一摊,她拿不出钱来。
原来,赵满仓年轻的时候一直在做生意,家里的钱都是他在保管,如今有个13万多存款,每个月只是固定给玉梅一些买菜钱。
如今突然住院,钱都在赵满仓的卡里和存折上,玉梅想交费,却又不知道存折和密码。
玉梅和找爱军找满仓问密码是多少,存折在哪里?满仓总是答非所问,偶尔精神正常的时候,他也不给说。
赵爱军没办法,只能拿上父亲的身份证到银行取钱给父亲治病。
经过半天排队,银行柜员告诉找爱军,为了保护存款人隐私,取款必须本人到银行来。不管赵爱军好说歹说,银行就是不给取钱。
无奈的找爱军只能拿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父亲确实住院需要治疗,而且精神病和老年痴呆症,父亲无法亲自办理取款业务。
为了稳妥,赵爱军还找社区开了一份监护人的证明,证明他和母亲是父亲的监护人,来帮父亲代取这笔存款,用来给父亲治病。
再次来到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些证明有一定的作用,但不是决定性作用。这些资料不能说明赵满仓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权威机构的认定才可以。
银行还表示,他们也曾派人到医院询问赵满仓是否同意取款,赵满仓明确表示不同意。
看到事情陷入了僵局,赵爱军找到记者帮忙,希望能尽快取出这13万,给父亲治病。
对于赵爱军的难题,从法律角度有什么好办法呢?
1、银行为了确保储户安全,原则上要求存款人亲自来取款,这是合理的。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如果可以随意支取别人的存款,那毫无疑问,这样的银行不会让人放心,我们的存款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安全保障义务,严格把握制度也是应该的。
2、赵满仓没有辨认能力,而且需要取款治病,银行应该让赵爱军帮忙代取。
《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赵满仓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已经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这一点,医院和社区的证明足以说明,但银行就是不认,执意要求权威部门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真有点太过苛刻。
3、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对待,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法法律规定就可以。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赵爱军取款并不是为了侵吞父亲的财产,而是为了给父亲治病。赵满仓的情况已经可以证明。
银行还是卡着不放,到底是应该夸银行执行制度严格呢?还是应该批评银行工作人员太过死板呢?
治病救人有时限,取救命钱更不应该太过为难,耽误了治病救人,只会激化矛盾。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