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包天!”江苏无锡,某民营医院的放射科医生发现其工作的医院存在病历造假后,保

龙哥看法 2024-09-24 11:56:45

“胆大包天!”江苏无锡,某民营医院的放射科医生发现其工作的医院存在病历造假后,保存相关证据向当地主管部门实名举报。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发布通报称,该民营医院骗保属实,公安机关已经刑事拘留15人、该医院已经暂停营业。

(来源:新京报)

据了解,该被医院发现被举报后,第一时间销毁相关造假数据。但其显然是还没有搞清楚“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话的真正含义。

即通过公安机关已经刑拘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等15名犯罪嫌疑人来判断,公安机关已经找到了足以定罪的证据,才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有很多人网友评论称,现在很多民营医院敛财手段就是骗保。成本还不高,即只要找几个有资格证但没有医德的医生坐在办公室做做资料就行。

那么这种行为的“成本”,到底有高不高呢?

首先,行政责任方面。

《社会保险法》第87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大家看清楚了,骗保被查实的后果是,不仅要退回骗走的,还要处2-5倍的罚款以及取消定点资格。而胆敢参与其中的医务人员,其光鲜亮丽的医生职业基本也到头了。

其次,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明确指出,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

第5条同时还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266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只要是通过上述手段之一,骗取医保基金并达到入刑标准的,就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后,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上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指50万元以上。

一家民营医院一共有15人涉案,诈骗金额肯定是50万元的多少倍以上。因此,本案的主犯至少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并处无期徒刑。

而至于其他参与其中的人,就要看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了。当然,从公安机关刑拘15人来看,这就是典型共同犯罪,甚至可以说是团伙了。

需强调的是,法院判处的罚金与医保局对医院所处的行政罚款,没有任何冲突。即该追缴的要追缴、该处行政罚款和判处罚金的一样也不能少。

有网友评论称:医保基金涉及民生,这伙人侵害的是人民利益。自古以来,站人民对立面的,从来都没有好下场。希望主管部门对这伙人要顶格处罚!彰显司法机关打击骗保犯罪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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