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大妈嫁给二婚带儿子的男子为妻,两人婚后买了一套房。多年后,男子患病,

滨培看法 2024-09-22 22:32:15

江苏无锡,一大妈嫁给二婚带儿子的男子为妻,两人婚后买了一套房。多年后,男子患病,生活无法自理,大妈照顾了他5年,直到他去世,男子临终前给她留下6份遗嘱,说把自己的房产份额给妻子。可男子去世后,继子也拿出一份遗嘱,说房产应当由自己继承,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大妈手中的6份遗嘱无效,结局让人难以置信。

(来源:荔枝新闻)

丈夫突然去世,张大妈还沉浸在失去爱人的悲痛中,继子李光明却突然找上门来,说父亲把房产份额留给了他,他要求张大妈要么从房子里搬出去,要么拿一笔房屋折价款给他。

张大妈早有准备,也不慌不忙的从屋里拿出6份遗嘱,说老李把房产份额给了自己,这套房子是自己的,自己不可能搬走。

双方争得面红耳赤,互不认可对方手中遗嘱的真实性,李光明摔门而去,说既然这样,那双方法庭见。

张大妈一点都不慌,她相信自己和老李之间的感情,也相信自己手中的6份遗嘱。

多年前,张大妈认识了丧偶的老李,那时老李带着儿子李光明一起生活,但是张大妈一点都没有嫌弃他们父子,她和老李很快就走了一起。

婚后,她更是掏心掏肺的对他们父子好,给他们洗衣做饭,操持家务,张大妈更是将李光明视如己出,事事操心。

尽管是半路夫妻,但是她和老李也经历了许多的风风雨雨,两人感情深厚,还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李光明成家立业后,另外有了住处,张大妈跟老李共同生活居住,两个老人互相扶持,相依为命。

2016年,老李突患重病,虽然捡回一命,但是生活不能自理,张大妈不离不弃,日夜守护在老伴身边,陪他看病就医,给他端茶倒水,照顾他的一日三餐。

兴许是感恩妻子的付出,老李给张大妈留下了6份遗嘱,并承诺,自己百年后,自己的房产份额归妻子所有。

2021年2月,老李因病去世,张大妈通知了继子,两人一起处理了老李的身后事。

可处理完身后事没多久,李光明就多次找上门来,要求继承老李的遗产份额。

张大妈烦不胜烦,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老李名下的房产份额归自己所有。

1、张大妈拿出了6份遗嘱,表示老李的房产份额应当由自己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张大妈出具了6份遗嘱,其中有三份是老李的自书遗嘱,另外3份是打印遗嘱。根据遗嘱内容,张大妈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老李的房产份额。

2、李光明也拿出了一份代书遗嘱,表示这是父亲的最终遗嘱,父亲的房产份额应当由自己继承。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李光明拿出的代书遗嘱中明确指定:房产中属于老李的部分,应当由李光明继承。

这份遗嘱由见证人高某代笔,遗嘱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上面有老李的签字,还有见证人许某和高某的签名。

并且遗嘱中有注明: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身后发现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在法庭上,两位见证人表示他们全程参与了遗嘱的订立,并在遗嘱上面签字。

李光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满足特定的法律要件,合法有效。

3、法院认为张大妈手中的6份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查明张大妈提供的6份遗嘱,其中的3份自书遗嘱字迹潦草,无法辨识文字内容,并且根据张大妈提供的视频,当时老李处于重病中,意识不清,无法证明这是老李真实意思的表示。

张大妈提供的另外3份打印遗嘱,其中2份没有见证人,应属无效。

另外1份打印遗嘱中的2名见证人,其中一名见证人说自己全程参与了遗嘱的订立过程,但是另外一名见证人说自己只是在上面签字,并未全程参与打印遗嘱的订立。因此,这份遗嘱也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张大妈手中的6份遗嘱,均属无效。

4、法院的最终判决。

李光明提供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张大妈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李光明手中的代书遗嘱有效,案涉房屋中属于老李的遗产份额归李光明继承。

张大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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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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