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两名00后男子驾驶一辆皮卡车到路上设卡,并冒充交警“查车”。一辆无牌且超载摩托车强行“冲卡”后,两男子驾车追逐。事后两男子因车主弃车离开,将摩托车据为己有。虽然车主事后没有报警,但两名男子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目前,两名男子已被刑拘。公安机关发布通告,希望被二人“查”过车的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线索。
(来源:极目新闻)
今年7月2日,21岁男子乔某和22岁男子陈某,居然开着一辆白色皮卡车,在路上冒充交警“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且还没有被人发现是冒充的。
尝到甜头后,仅过了两天即今年7月4日,乔某、陈某再次使用同样的手段,到路上“查车”。
二人在这次“查车”的过程中,发现了一辆无牌且还超载的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及两名乘客当时不明所以,直接无视乔某、陈某,并驾车强行通过。
可乔某、陈某觉得对方不给面子,于是驾车追逐。
摩托车上的三人当时均以为是乔某、陈某是真交警,于是连摩托车都不要了,分开跑离现场 。
虽然事后三人没敢报警,但乔某、陈某驾皮卡车追逐摩托车时被热心群众报了警,且公安机关证实乔某、陈某并非交警。办案民警立即传唤乔某、陈某。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乔某、陈某是假交警且那辆无牌摩托车被二人据为己有。目前二人已被刑拘。
为了找到二人更多的犯罪证据,事后公安机关发布通告向群众征集二人犯罪线索。即公安机关希望被二人“查过车”的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线索。
1、有网友评论称,为什么没人能看出二人是假冒的呢?难道他们是穿着“警服”、“警车”上路“查车”?
也有网友评价称,这两个人胆子真大!连人民警察都敢冒充,这下好下,妥妥的构成招摇撞骗罪!
2、公安机关为什么会发布通告征集更多线索呢?
大家要明确一点,只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从事违法活动的,将以招摇撞骗罪定性,冒充人民警察的,不论是冒充交警还是民警,都应从重处罚。
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实施此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情节。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之所以会发布通告向群众征集更多的线索,就是想查清楚二人到底“查”过多少辆车。即只要公安机关找到三个及以上被害人,本案就是情节严重的。二人的犯罪行为,就要加重处罚。
换句话说,只要公安机关能够认定本案具有多次情节,因二人又有冒充人民警察情节,因此,二人的行为应当在3-10年有期徒刑内,酌情再从重处罚。
3、很多网友认为,就算被“查”过的群众得知乔某、陈某是假交警,也未必会去提供线索。毕竟能被二人“查处”的,都是违法在先的,乔某、陈某就是抓住群众这种心理才敢假冒交警上路“查车”的。摩托车上的三人事后不敢报警,大概率也是这个原因。
我们要搞清楚一点,交警查车一般只涉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即属于行政案件。然而,公安机关已经将升某、陈某刑拘,即这次通告涉及的是刑事案件。
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也就是说,由于乔某、陈某“查车”得来的财物是犯罪所得、只要当事人去登记并被确认属实就可领回。
3、交警在路上设卡查车,一般都是开着警车、穿着警服的。而且,我们对身份有异议时,有权利要求查看对方的证件。这一点希望大家要有正确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