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江苏,一回收废品的老板,不慎将口袋中的6300元现金弄丢,通过

滨培看法 2024-09-18 17:46:00

2023年12月,江苏,一回收废品的老板,不慎将口袋中的6300元现金弄丢,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被一名男子捡走,可男子只承认自己捡到了1000元,双方争执不下,一气之下,老板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归还自己6300元,那么此事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信息来源:大风新闻——2024年9月16日失主说丢了6300元,捡到的人说只有1000元,双方法庭相见……) 韩先生和李先生在江苏省,合伙从事回收废旧钢铁的生意,在两个的不懈努力下,生意一直还算不错,累计了不少客源。 2023年12月的一天,韩先生和李先生一同开车出门,去老主顾冯老板那里回收废旧钢材。 虽然现在是信息化社会,衣食住行各种支付一部手机即可轻松搞定,也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但韩先生并不习惯于用手机支付,他总觉得钱攥在手里才最稳妥,因此他每次出门都会带着现金。 临出门前,韩先生心里大致估计了一下,冯先生这批钢材的价钱,于是便准备了6300元现金。 然而当到了冯老板这一称重量,价钱比冯先生预估准备的现金差了一千多元。 三人一番商量后决定用手机支付,就这样,韩先生将事先带来的现金收好,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7570元回收废旧钢铁的钱。 忙完这一切,韩先生和李先生一看时间都已经中午了,便想着到附近先吃个饭。 谁知,二人刚一到饭店,韩先生习惯性一摸口袋发现,兜里的6300元竟然“不翼而飞”了。 二人瞬间没了食欲,连忙起身,沿着刚才来的路段找了好几遍,始终不见自己掉落了钱,无奈二人只好报警处理。 接到警情后,警方调取了韩先生和张先生前往餐馆路段的监控视频,最终锁定了嫌疑人赵某。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韩先生的钱是在12时18分掉落的,钱掉落没多久,赵某便骑着电动车经过此处将钱捡走随即离开。 然而当警方传唤赵某到警局录口供时,赵某绝口否认自己捡到钱的事实。 一气之下,韩先生将赵某起诉到法院,当赵某接到法官打来的电话时,赵某再次改口表示,自己那天确实捡到钱了,但仅仅只有1000元。 这一说法,韩先生是万万不能接受了,赵先生为了证明自己丢的是6300元,专门找来冯老板提自己佐证,并拿出当天7570元的转账记录,来证明自己当天确实是带着6300元出门。 而对于韩先生的说法,赵某表示,自己就捡到了1000元,不能光听韩先生的一面之词,那如果韩先生说自己丢了10000元,那自己是不是还要自掏腰包? 那么此事从法律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 在这个案例中,韩先生丢失的6300元现金显然属于遗失物,因此赵某有义务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韩先生。 监控视频显示赵某在钱款掉落后不久便经过并捡走了钱款,这构成了拾得遗失物的事实。 赵某最初否认捡到钱款,随后在警方和法院的压力下改口称只捡到1000元,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虚假陈述。 韩先生提供了转账记录、冯老板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他当天确实携带了6300元现金,并且这些现金在遗失后被赵某捡走,这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而赵某主张只捡到1000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返还韩先生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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