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组了一个高端局,准备宴请14个特别重要的宾客。为掩人耳目,男子特地买了10余瓶昂贵的名酒,全部装入一个五升容量的塑料瓶,提前安排进包间。酒足饭饱之后,还剩下三升酒没喝,男子偷偷放置在角落,然后去送宾客。不料,男子返回时,却发现剩酒不见了。男子怀疑被服务员偷拿,立刻报警,发现了事情真相。事后,男子找酒店赔偿,酒店却只道歉不赔偿。 (案例来源:案情有调整) 陈正辉(化名)是个生意人,经常会宴请一些宾客,而饭桌上,酒是必备之物,可以不喝,但必须要有。 事发当天,陈正辉要办一些事情,特地邀约14个比较特殊的朋友吃饭,而这些朋友都是会小酌几杯的,对酒的品级要求也高。 陈正辉委托朋友,购买了一批价格很贵的名酒,每瓶酒在3000元至4000元左右。 陈正辉知道朋友比较低调,不希望看到饭桌上有名酒,就买了一个5升的大塑料瓶,将这些名酒倒入塑料瓶,提前安排到预订的包间。 吃饭时,陈正辉和朋友们心领神会,让服务员拿着个大塑料瓶给大家倒酒,外人看来,多少有些俗气,但陈正辉等人却喝的哈哈大笑。 席间,朋友们虽然喝的不多,但喝的很满意,对陈正辉所求之事,也是欣然同意。接着,大家又继续畅谈畅饮了起来。 酒过三巡,已经到了饭店要打烊的时间了。陈正辉先去结了账,然后将剩余的酒放置在包间的一个角落。 陈正辉急着去送朋友,没有提前交代服务员这个酒还需要打包带回去,这也导致发生了后面的事情。 陈正辉亲自将宴请的朋友一个个送回家中,等折返取酒时,饭店早就下班了,自认为饭店会负责任的妥善保管剩余的酒。 次日,陈正辉再次来到饭店,询问饭店老板昨晚剩余的酒放在何处,可老板显然对这事毫不知情,又问了昨晚服务的服务员,回答也是不知情。 陈正辉怀疑饭店有猫腻,要求调监控,却被饭店老板拒绝,理由是,避免其他客人隐私泄露。陈正辉见饭店老板不配合,就报了警。 警方到店后,调取了监控视频,发现昨晚陈正辉等人刚走不久,有保洁阿姨酒去情理包间,而放在墙角的大塑料瓶和剩余名酒,被误以为是矿泉水,也顺便运走,全部倒在垃圾池了。 陈正辉赶紧说明大塑料瓶中是名酒的情况,并希望饭店对这事要有个处理态度。言外之意,饭店得赔偿损失。 饭店老板看到视频后,对工作人员的失误表示道歉,但要赔偿的话,很多事情不明了,无法进行赔偿。 陈正辉很不满意,甩门而去,临走扬言要起诉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顾客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陈正辉临走时,特意将还装有3升左右名酒的大塑料瓶放在墙角,无论里面是水还是酒,在这种地方的东西,不排除是顾客有意为之。 而饭店服务人员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即便顾客没有交代,也应该特地询问一下顾客。但是,在陈正辉走后,饭店人员没有和其确认,自行认为这就是矿泉水,而且陈正辉已经不要了,但这都是个人猜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饭店作为用人单位,对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 就本案而言,陈正辉的名酒被丢掉,饭店服务人员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陈正辉作为成年人,没有妥善安置自身财产,也未交代饭店保管,造成损失,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饭店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很多时候,都得对自己人身和财产负责,有过错时,也得自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陈正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交代一环,因陈正辉及服务人员共同过错,导致了名酒被丢掉的结果。 也就是说,陈正辉对名酒的损失有一定过错,应当自担一定比例责任。 3、对名酒的损失,依法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但陈正辉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名酒的市场价值。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但结合民诉法第67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与损失的主张,应当由陈正辉举证证明,且标准应该达到高度盖然性。 就本案而言,陈正辉可以提供购酒的收据、发票等凭证以证明名酒市场价值。但是,陈正辉还有个难题,就是证明大塑料瓶装的是名酒,这可能得让朋友作证人,但证明力不够,还得有其他证据佐证,否则诉求不一定获得支持。
北京一男子,组了一个高端局,准备宴请14个特别重要的宾客。为掩人耳目,男子特地买
滨培看法
2024-09-15 13: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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