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新郎为新娘办了一场风光的婚礼,婚礼现场有抽奖活动,一等奖为2999元的手表,当时新郎邀请婚车司机入席,结果被他中了一等奖,新郎恼怒了,那是他给邀请客人的奖,怎么可以让婚车司机拿走这个奖项,于是他便投诉婚庆公司,要求婚车司机退回手表或者返还2999元。
(来源:极目新闻)
安浩明凌晨两三点才回到家,他累得身心疲惫,这一趟婚车,跑得实在是累,一大早就要去接客人去参加婚礼,客人参加完婚礼,还得送这一车客人回去,路程遥远,来回一跑,累得他回来都不想洗澡了,直接躺在床上。
但他看着手中的手表,全身的疲倦都跑到无影无踪了,这一趟除了累他没有白跑。
原来他跑的这一趟婚车,不但新郎支付了他800元的工资,更重要的是在新郎的婚礼现场上,他中了一等奖,就是他手中这块价值2999元的手表。
他不知不觉又回想起白天的事情。
他早就接到婚庆公司的通知了,要接一车客人去参加婚堂的婚礼,由于路途比较遥远,他一大早就起床了,他的服务态度向来很好,对工作也很认真。
由于他来得及时,他很快就将客人接上,并且提前来到了婚礼现场。
看到自己熟悉的亲人提前来到婚礼现场,新郎很是感动,感激之余,知道这都是安浩明的功劳,他也知道安浩明一大早起来,饭都还没有吃,很是辛苦,于是他就邀请安浩明入席,一起热闹热闹,祝福他结婚。
新郎盛情邀请,安浩明也没有推辞,毕竟是新郎的大喜之日,新郎也不在乎他的这一碗饭。
他高兴地入席了,觉得这个新郎真是大方。
婚礼开始了,他没想到这个婚礼,新郎还安排了惊喜,司仪说出了这个惊喜的规则。
司仪用洪亮的声音宣布活动开始了。
“我们的抽奖活动就要开始了,只要谁先打进我这个电话,那么谁就获奖!奖品是一块手表,价值2999元。”
司仪话音刚落,就开始念出一串电话号码。
当时安浩明听到这个活动规则十分激动,饭也不吃,就眼疾手快地操作起来,结果他竟然获得了这一等奖。
看着手中的奖品,安浩明那一顿饭吃得美滋滋的。
看着手中这块大气的手表,他突然想到了一件事,好朋友帮了他不少忙,他正好用这块手表还人情,而且好朋友正需要一块好手表。
他拨通了好朋友的电话,他将这块手表送给了朋友,看着朋友脸上满足的笑容,安浩明接下来的几天,做什么事都非常顺。
可是第3天后,他接到了公司的电话,说他被投诉了,已经扣了他2999元,赔给新郎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他无缘无故被投诉,还被扣工资呢?
后来他才知道,新郎办的这个活动是针对他邀请的宾客的,并不包括工作人员,新郎说安浩明只是他花了800元请的司机,他已经付工资了,他只是邀请司机吃便饭,司机并不是他邀请的宾客。
所以当新郎得知一等奖是被安浩明拿走的,他心里就十分不是滋味,这才联系婚庆公司,要求安浩明退回手表或者赔偿2999元。
可是安浩明这边已经将手表送给朋友了,他根本不好意思找朋友要回来。
而且安浩明手头紧,也无法拿出2999元,所以公司才要扣他的钱,赔给新郎。
因为这件事情,安浩明还被公司给开除了。
就因为他中了一等奖,如今他不但被开除,还要承担赔偿,安浩明越想这件事越气愤。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新郎说只有邀请的宾客才可以参加活动,民事活动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新郎的做法并没有错。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新郎办的这个抽奖活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他有权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他的意思是将奖品给到邀请的宾客,但司机不是他邀请的宾客,所以司机不可以参与这个活动。
2、安浩明参与了这个活动,因为司仪并没有说出哪些人不可以参加,所以在这件事中司仪可能有一定的过错,也就是新郎没有交代到位,所以新郎也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这件事确实是由于新郎一方没有表述清楚意思,那么新郎不可以要求安浩明全部退还。
3、因为这件事情,安浩明失去工作还要赔偿,安浩明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侵权救济的法律依据。
对于安浩明经历的事,你有何看法?(安浩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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