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可不是乱给的!”福建厦门,男子去吃烧烤,刚咬一口就感觉肉串口感不好,味道还怪怪的,吃完没多久就拉肚子了。男人气不过,在店家宣传视频下方给了差评,还说店家用的不是正经肉。随后店家联系男子,要求他来店里取证,并对自己的话负责,男子怕惹事不肯去。店家一纸诉状,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3000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厦门湖里法院)
张东无意中发现一家烧烤店,店家评分很高,人均消费却不高。看着视频里那被烤的滋滋冒油的肉串,张东肚子里的馋虫也被勾了出来。
事发当天,张东来到这家烧烤店,点了10串烤串,因为此时正是用餐高峰期,张东大概等了半个小时,店家才给张东烤好。
张东望着色泽诱人的肉串,迫不及待的就咬了一口,不过吃的第1口,他就感觉这个肉串的口感有些怪怪的。
作为一名资深美食爱好者,肉质的好与坏,张东还是能够分辨清楚的。张东随即又换了一串,口感依旧不好。
毕竟钱都花了,本着不浪费的原则,张东将10串烤肉吃完便回到了家中。
没有想到,到了半夜十分,张东直感到腹中一阵翻江倒海,有好几次,张东差点没忍住拉了裤子。
张东被折磨的睡不着觉,只能拿起手机消遣时间,没有想到却再次刷到了店家的宣传视频。
想起自己的经历,张东就气不打一出来,随即在底下进行评论道:这家店用的全部都是合成肉,我吃完就拉肚子了,大家一定不要去!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评论完后,张东才感觉自己的气消了一些。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到了第2天店家就联系到了他。
店家要求:张东可以到现场进行取证,来证明他家用的肉是否是合成肉,如果不赔礼道歉并删除评论,一切后果自负。
张东有些心虚生怕挨揍,当然不敢去。不过他也嘴硬,并没有删除评论。
多次沟通未果,店家一纸诉状将张东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3,000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张东点了10串肉串,口感不好为由,就判定是合成肉,并发表不当评论,对店家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侵犯了店家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商家提供了进货单以及相关鉴定报告,证明自家用的肉非合成肉。因张东的不实评论,已经对店铺造成损失,店家要求张东赔礼道歉并无不妥。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东仅凭个人主观上的口感,就判断店家用的是合成肉,却不能对其进行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张东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7天,赔偿商家13,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用户16xxx27
我认为陈梦拿冠军是靠的实力
明德自在
狗腿子不长眼,去医院看看拉清单要索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