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北京一老头,在地铁上,强行要求女孩给他让座,女孩拒绝后,老头竟然用拐杖在女孩两腿间扒拉,并辱骂女孩,之后还伸手捂女孩的嘴,不让其反驳,并嚣张的说“不服你就去报案。”女孩可不惯着老头,直接报警。警方给出的处理结果,简直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下班高峰期,地铁上,一如既往的拥挤,能在回家途中,占个座,已是幸福之事。
虽然车厢略显拥挤,但随着地铁开往终点,每一站下去一点,最后也不是特别拥挤。
小琪卸下一天的疲惫,坐在座位上,半靠着座位靠背,拿出手机网上冲浪。
可没想到,就在这时,上来一位穿着黄马甲的老大爷,也不知道他啥时候出现在了小琪面前。
一上来就气势汹汹的要求小琪给他让座。
小琪上了一天班也很累,再加上老大爷态度不友善,所以小琪就没搭理他。
小琪以为不搭理,这事儿就过去了,没想到,大爷却来劲儿了,指着小琪的鼻子教训她:你们年轻人四肢健全,坐什么座?看到老年人不让座,简直没有教养……
大爷越说越来劲儿,小琪也恼了,指着大爷直接怼到:别人我让,你,我就不让。
还没等小琪怼完,只见大爷一只手立马上去,捂住了小琪的嘴,不准她在言语上反对他。
小琪试图将大爷的手扒拉掉,却没想到,大爷更过分了,直接将手里的木制拐杖杵在小琪的两腿之间,一顿扒拉,劲儿很大,根本不像一个体力不支需要让座的老年人。
一旁的乘客看不下去,纷纷指责大爷欺负小姑娘。
最终,小琪旁边的乘客给大爷让了座位,大爷那瞬间觉得自己很牛气,向小琪叫嚣“不服你就去报案”。
小琪不忍大爷对自己的欺辱,直接报警。
警方最终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将大爷拘留。
网友:老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性骚扰,必须严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警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将老头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第2款规定: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让不让座,本来就是小琪的自由。让别人关照自己,还采用蛮不讲理和下三滥的手段,这种老人,不值得尊重。
2、老人当众讲拐杖,在小琪的双腿之间,来回扒拉,这种行为及其恶劣,已经构成性骚扰,小琪有权告他。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琪勇敢和这种无良无得老头对抗,体现了她的勇敢,只有我们敢于和这些不法之徒做斗争,社会才会越来越文明。
3、老头当众辱骂小琪,侵犯了其名誉权,小琪有权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我们对待这种老人,还要让座,还要尊重,那就是助纣为虐。
坏人不分年轻或是衰老,坏人就是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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