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为响应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遂在自家院落中建设光伏发电工程,不料被自然资源局认定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对其罚款1.7万元。男子不服,认为该项目并未影响土地原本属性,且有利于环保产业,为何不可建呢?
(来源: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永(化名)诉称,自己家门口有一片闲置的荒地,于是,李永决定在自家的这块空地上建设光伏发电。
不料,事后自然资源局通过卫片发现,李永建的这块地涉嫌违法占地。
于是责令李永停止违法占地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占用4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处以耕地开垦费两倍罚款(20元/㎡×2×434㎡=17360元),合计17360元。
李永不服,一纸诉状将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一、他在自家院落中进行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自申请、规划到建设过程,均经过县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在整个施工建设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事项,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建设项目合理合法,为农民在经济形势下,找到发展新出路,理应得到支持。
二、该项处罚与国发[2020]4号国务院文件“盘活存量土地”精神相违背。
该文件指出,允许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其他使用性质,且他所建设的光伏发电工程,是在自家院落中的小开荒土地,并非永久基本农田。
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后,其基座中间的土地仍然可以种植农作物,并未影响其本来属性,未影响到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政策实施,故不应被拆除。
三、为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
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大力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他所建的光伏发电工程,正是响应国家政策号召。
四、在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时,他不知晓在自家自留地建设还需审批。而且,他建的的光伏发电基座架在土地上,没有破坏性质,且有使用年限,到期后他会自行拆除。
综上所述,李永认为他所建光伏发电工程,合情、合理、合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永向法院提交了业扩工程档案、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村证明,意在证明他系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设的该项目,该光伏发电经发改委、供电公司批准、验收,并进行并网。
然而,自然资源局辩称,李永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并未履行审批程序。李永虽有与电业签订的合同,有村里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但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地点是村里的旱田(农用地等级12)等,该地并未经审批,系改变土地用途。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本案中,李永未经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违反了该项规定,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5条、第77条的规定,对李永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