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一位13岁的男孩,与同班女孩建立恋爱关系后,二人情不自禁的,在一家汉堡店内“偷食禁果”,可不料女孩提出分手以后,男孩竟然将女孩洗澡的两段视频,发送给了同班玩的好的两位男生,令女孩颜面扫地,彻底无法待在班级内。(来源: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13周岁的小王(化名)是一名非常淘气的男生,学习成绩也相当地一般。而同班女生小吴(化名),也不爱学习,酷爱追星。
小王对小吴有好感后,便对小吴展开了追求,随后与小吴建立了恋爱关系。
一次意外的机会,小王与小吴在汉堡店相约以后,二人情不自禁的在包厢内,偷食了禁果。
此次之后,二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几个月。期间因为小王一些不良的嗜好与习惯,小吴提出了分手。
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虽然小吴提出了分手,但小王却觉得受到了侮辱,便在同学之前,炫耀自己已经将小吴拿下。而为了验证自己所言属实,小吴还特意将两段洗澡的视频发送给同班的两位男生。
随后,小吴的事在同学之间传的沸沸扬扬,也传到了老师的耳朵里,老师及时控制此事进一步发酵后,立刻将此事告知了家长,家长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本案存在犯罪事实,但因为小王未满14周岁,所以做出不予处罚法决定,只是对小王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
小吴的父母不服处罚结果,但又因为对方的年龄问题无可奈何,只得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小王及其监护人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同时,额外支付小吴的转学费27000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如何评价?
1、小王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犯罪?
我们都知道,未满14周岁的女孩在法律上属于幼女,按照刑法规定,与幼女发生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可以构成强奸罪,所以有网友认为,小王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的年龄虽然年满12周岁,但因为没有触犯上述罪行,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小吴父母是否能够要求小王及其监护人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就本案而言,虽然隐私视频系小吴给小王,但有且仅限于小王查看,小王在未经小吴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传播,已经构成隐私侵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小王的种种行为,足以对任何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更何况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小王赔偿小吴精神损失费5万元,至于小吴的转学费用,系小王直接造成,所以也应当承担。
当然,小王作为未成年人,在自身财力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由其监护人赔偿。
最后,未成年人都权益不容侵犯。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用户14xxx20
追星的无脑女
斯愚
13岁就开始享受人生
千里明月
汉堡店包厢能发生关系有这么私密的空间吗?又不是私人影院
阳光总在风雨后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