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男子与女友发生关系后,又让自己的两位好友与女友发生关系,随后女友报警,公诉机关认为三人均构成强奸罪,但三人统一称,他们只是pc,与强奸无关。
(来源:山东临清法院)
事发当天,常某、李某、陈某驾车出来玩,在游玩期间,常某约了女友小颜。
吃完饭后,常某提议开个宾馆,为此,四人以常某的名义开了一间房。随后,陈某和小颜出去买酒。
返回后,四人喝酒、聊天、玩手机,酒过三巡,三人先后都和小颜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小颜和其亲属联系并随即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常某、李某、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但三人一致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
常某的辩护人认为:
一、常某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常某和小颜较早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其间曾发生性关系。从小颜接电话,即受邀吃饭、喝酒并同意开房可以证实。
结合小颜在案发当天整个过程中的表现,可以推断常某在主观上不可能有强奸小颜的主观故意。
二、本案除小颜的言词证据外,无任何客观性证据证明二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常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1、双方均是成年人,且不存在智力障碍,都能意识到三男一女开房可能会发生的事情。特别是小颜陈述在常某接其过程中,对其有亲昵动作,但小颜无反感,且还同意一起开房去了宾馆。
2、尽管在事后检测小颜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但无证据证明三人喝酒过程中,常某过度劝其喝酒或故意灌醉被害人的情形。
3、小颜身体上无任何受到暴力侵害痕迹,也没有任何呼救行为,这些情节都与被强迫发生关系的情形相矛盾。
4、小颜在事发后哭泣、报警,只能说明其在此时,出于一定原因而采取的应激反应行为,并不能必然证明三人,特别是常某与其发生关系系违背其意志。
5、小颜第一时间报案,小颜、三人之间应不存在串供陈述的情形,应分析全案相关言辞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李某则辩称他不构成强奸。
一、本案的事实是,在开车去宾馆的路上,是常某和小颜商量好,告诉他和陈某与小颜发生关系并一人支付500元。因为没有小颜的微信,所以在事后直接转给了常某1000元。
二、鉴定意见中显示,并无李某的DNA,足以证实小颜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
三、视频资料虽显示小颜离开酒店后有痛哭的情形,但存在小颜在发生性关系后,后悔的极大可能,不能据此推断李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陈某辩称,他没有跟小颜发生性关系。本来说好给她1000元钱,后来她嫌钱少才不愿意的。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因指控证据存疑,不能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
三人供述与小颜的陈述不一致,存在真伪。若陈某所述真实,陈某洗完澡后身子赤裸,跟在小颜身后进卫生间,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男女关系交往的范围,小颜应当足以意识到之后必然发生的事情,而此时小颜并未离开。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三人虽然供述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小颜没有反抗、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但从其三人在同一个封闭的房间内,在几分钟时间内,先后和小颜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来看,其暴力程度确实不够明显。
但三人利用了常某和小颜相识、喝酒后处于晕乎乎的感觉下、小颜放松戒备心无法反抗的客观状态下,三人连续实施了性侵行为。
并且在李、陈二人和其发生性关系时,其本人呼叫常某,常某将二人拉开后,小颜当时就觉得委屈、事后哭泣以及联系亲属想报警、常某让李某转1000元赔钱私了、报警后处警的视频和当庭陈述可以印证,三人自始至终未和小颜商量过,经其同意后和其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其意愿的。
因此,法院认为,常某、李某、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小颜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3人轮奸妇女,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组织作用,系主犯; 李某、陈某参与共同犯罪,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常某有期徒刑11年,李某有期徒刑8年,陈某犯有期徒刑7年。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阳光少年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平头兄
判就对了!
欧吉
这三哥们要知道自己会被判7年以上,那不得拿出一百万来补偿,那女的绝对不报警
用户15xxx78
判的好
琥珀
这三个男的怎么这么不要脸,还好意思说只是"pc",强奸罪就是强奸罪
似水年华
造孽啊[滑稽笑]
慕容瑾瑜
在几分钟时间内,先后和小颜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来看?3个人一起才几分钟
用户10xxx31
罪有应得
用户15xxx37
女子不自爱
用户17xxx11
好
dream
摊上这男朋友也是没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