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酒后入住了酒店,通过床头柜广告点了一个上门按摩服务,女技师上门后,男子选择了198元的套餐,按摩途中男子和女技师发生了关系,随后女技师趁机给丈夫打了电话,丈夫来房间后将男子打了一顿后报了警,事发后,男子认为自己是嫖娼,并不是性侵,法院怎么判?
男子李某曾经因为犯罪,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16年,刚刚出狱一个月的他,因为想要熟悉现在的环境,于是就和以前的朋友在一起喝酒,一直喝到了凌晨,李某就独自入住了酒店。
进入酒店后,李某看到床头柜上有一个上门按摩的服务,于是,李某便给对方打了电话,不到半个小时,女技师周某就来到了房间给李某做了按摩,李某觉得对方的手法不错,于是就加了对方的好友。
几天后,李某又再一次联系周某,希望周某来酒店给自己按摩,于是周某又来到了酒店,这一次,李某选择了一个198元的套餐服务,于是,周某卖力的给李某服务着,到了时间后,李某又花了100元加了钟。
可是,期间李某多次提出想要和周某发生关系,奈何周某表示自己只卖艺,于是,周某趁着李某在床上躺着之际,悄悄给丈夫打了电话称自己遇到了危险,这时候,李某见状,直接跳起来将周某手机关机扔在地上,上前对着周某扇了几耳光后,便与之发生了关系。
周某丈夫王某得知后,立即动身前往酒店,终于在8楼的一个房间外听到了妻子的哭声,敲门无果后,王某强行将门给撞开了,结果看到妻子蹲坐在地上,衣衫不整,下身没穿裤子,而一男子则浑身赤裸。
气急败坏的王某上前对着李某就是一顿揍,出完气之后,王某选择了报警。
然而,李某的辩解却让人出乎预料,李某说,两人只是卖淫嫖娼的关系,周某周某的衣服是她自己脱的,没有违背她的意愿,也没有打她,她是自愿与我发生关系的。
我入住酒店的第一晚就打电话找做特殊服务,但对方不愿意,就让第一个女技师走了,后来周某主动联系我,说她不是做正规按摩的,所以才找的她。
显然,李某全盘否认了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是表示自己已经给了对方钱财,对方的身份就是失足女,双方是嫖娼的关系。
而李某的辩护人也是提出了意见称李某是无罪的。
除了李某辩解之外的意见,辩护人提到,案发当晚,周某反悔,要求加钱,李某就加了钱,但是加钱后,周某还不满足,要求再次加钱,李某身上没有过多钱,又考虑到前天晚上价格已经谈好,就是198元提供违法的服务,后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周某不让李某军与其发生关系。
尤其是,周某的一些行为让人不能理解,在宾馆里面受到伤害,她可以大声喊叫,也可以打电话报警,但是她直接给她老公打电话,还说让他等一些时间再来,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来,不是李某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周某有可能涉嫌犯罪。
当周某丈夫进来之后,夫妻俩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这个人(指李某)有没有钱,周某说他刚放出来没有钱,于是周某丈夫就打了李某一顿。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周某发生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某有前科,在执行完毕刑罚之日起不足5年又实施新的犯罪,所以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5年。